汨政发[2019]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汨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汨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
汨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邮电业、通信业、金融业及大型商场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
(六)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监督管理员。监督管理员应按照其职责行使管理监督权。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五条规定,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