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2332211/2019-1646919
  • 统一登记号:MLDR-2019-01002
  • 发布机构:汨罗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7-17
  • 信息时效期: 2024-07-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9〕8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9-07-1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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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LDR-2019-01002

汨政办发〔20198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汨罗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已经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7


汨罗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真正实现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8号)、《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汨罗市金融产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汨政办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由汨罗市人民政府和汨罗市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农商行)助力脱贫攻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打造的一款具有无担保无抵押财政全额贴息贷款期限最长3贷款额度15的金融扶贫产品。

 

第二章  贷款发放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机构为市农商行。

第四条 借款对象必须是符合四有两好一项目基本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合同要明确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产业发展,不得违规用于产业发展外的建房、理财、医疗、还债等一切非生产性支出。

第五条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不得冒名借款。

第六条 贷款程序必须遵循贫困户贷款申请信贷员入户核实真实评级授信落实包干负责等环节,相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七条 坚持应贷尽贷,承贷机构不得以无指标任务为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办理贷款。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八条 建立回访制度。每季度银行包干负责人要上户一次以上,具体宣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收缴利息,了解项目运行情况,预判贷款运行态势,并做好回访记录存档。

第九条 市农商行按照项目运行优良程度,对贷款质量进行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管理,每月更新并通报。同时建好一库

第十条 完善存量分贷统还项目库,所有项目入库分级管理,对未出风险的用款企业,实行白名单制度。各镇扶贫办、各农商行支行要对辖区内存量分贷统还项目进行月统计、季评估,及时将项目建设和存在风险报市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

第十一条 乡镇扶贫办、农商行支行负责监督分贷统还企业及时落实年度保底分红,保底分红不得低于投入贷款的8%(包含直接打卡到户的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完善四方协议进一步理清户贷企用权责关系,规范企业偿债责任,参与户贷企用的企业必须和各支行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扶贫资金总预算,实行市级报账制,由市扶贫办列收列支,实行专账专户核算。

第十四条 按期归还贷款利息的农户和分贷统还的扶贫经济组织,享受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贴息额度根据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额度,即每户15万元的信贷资金额度内,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贴息年限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逾期贷款的借款人不享受贴息。办理贷款展期,展期后贷款总期限仍在3年以内的,继续予以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额=贷款本金×基准利率×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市农商行负责按季度收缴贷款利息。利率为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分贷统还的利息应由企业缴纳。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坚持先缴后贴,全额按季贴息,直接打卡到户。

第十七条 贴息流程为每季度由市农商行汇总缴息名册,市扶贫办负责审核,市财政局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核程序将贴息资金拨付市扶贫办集中支付账户,由扶贫办委托农商行将贴息资金打卡到户。贴息到户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至次月上旬。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优先从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支付。需向省申请贴息资金的,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申报。

 

第五章  贷款清收

第十九条 在贷款到期前60天,各镇人民政府、农商行支行要共同做好收回贷款准备工作,真实掌握借贷主体的经营情况、还贷能力,督促其做好还款计划,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二十条 对贷款即将到期,且贷款期限不足3年,借款主体及贷款用途合规,经营项目正常、产业效益尚未体现需要延期,或仍有用款需求的,在风险可控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农商行支行对借款主体的还款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确认,可采取展期处置到期贷款。展期贷款的期限加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本金已经逾期,但贫困农户生产经营正常、还款意愿较好且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确因产业发展需要继续使用资金的在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由贫困户先自行还贷或者由政府部门设立临时周转金归还原贷款后,再给予新放扶贫小额信贷支持,但新放贷款的期限加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对扶贫经济组织未实施项目、存在大额债务危机、分红未足额及时、拖欠到期贷款、利息缴纳逾期两个季度严重违反《四方协议》的情形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偿还被清退对象所贷款项,应中止合同,予以清收。

第二十三条 被清退对象贷款不管是否到期,原则上予以清收。但被清退对象积极自付利息,未出现逾期情况,且贷款期限未满3年,确因产业发展需继续使用贷款的,可办理展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展期贷款的期限加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不享受贴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恶意拖欠、拒不还贷的个人或扶贫经济组织,实行一户一策,依法进行强制清收并启动风险代偿程序。

 

 第六章  风险补偿代偿

第二十五条 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扶贫办和市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管理,按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户贷户用贫困农户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经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研究确认同意后,按程序启动风险补偿机制,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贷款对象死亡、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收入来源断缺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3、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补偿后实行销案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扶贫小额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予以代偿:

1、扶贫小额信贷户贷户用借款主体发生违约且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在代偿缓冲期(1个月)结束后仍无法偿还的;

2、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的借款企业发生违约的,在代偿缓冲期(1个月)结束后仍无法偿还的;

   代偿后,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负责,采取经济、行政以及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追偿。追偿收回已由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贷款本息,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风险补偿金专账。

第二十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由市人民政府与市农商行共同分担,以政府为主。属于市人民政府分担的,使用风险补偿金;属于市农商行分担的部分,由市农商行自行负责。贫困农户损失类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和市农商行按80%20%的比例分别承担;对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市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十条 申请风险补偿代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包村干部、村(社区)委会签署的符合补偿、代偿条件审核证明;

4、弥补代偿损失方案。(风险补偿不含此内容)

上述所需材料由市农商行支行负责收集提交。

第三十一条 乡镇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代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并提出风险补偿、代偿报告,协同农商行支行在每月15号上报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风险补偿、代偿报告核实工作,确认补偿、代偿对象和金额,并报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组长审核、审批。当月内补偿、代偿到位,不得影响我市考核成绩。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成立汨罗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扶贫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督办室、财政局、农商行、扶贫办、人民银行、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镇镇长为成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成员单位中各抽调一名精干力量组成,具体负责执行本办法,做好风险防控化解工作,确保不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各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工作组,由镇长任组长,镇扶贫办、农商行支行、包联村干部、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为成员,配合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明确责任分工。市农商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审核、发放工作,做好贷款风险监测,及时识别贷款风险,到期收回贷款本金。各镇人民政府承担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的属地责任,组织包联村干部、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协同市农商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宣传、贷款清收和风险防控。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督办室、扶贫办、人民银行、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市人民法院、公安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承担协调配合化解到期贷款的责任。人民银行、农商银行、扶贫办各自履行好本单位职责,确保上下数据统一,负责做好对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归口统一在市扶贫办开支。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基层工作收贷积极性,市财政按照历年累计贷款总数的2%安排奖励基金。贷款回收率达到98.5%(包含展期、补偿等处置的贷款)以上,启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审定后按比例分别奖励镇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实行约谈问责机制。贷款逾期情况和不良率超过1%的乡镇,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副组长约谈分管小额信贷工作的负责人和放贷责任人;贷款逾期情况和不良率超过1.5%,由工作组副组长约谈镇长和农商支行分管负责人;贷款逾期情况和不良率超过2%,由工作组组长约谈镇党委书记和农商支行行长。

第三十八条 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全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会议、或经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具体研究、调度、处置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按月督导、考核各镇风险防控处置工作并通报到镇,通报排名作为当年镇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计分的重要依据。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