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2211/2019-1646920 发布机构 汨罗市人民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汨政办发〔2019〕17号 统一登记号 MLDR-2019-01003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19-10-30 失效日期 2024-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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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9-01003

汨政办发〔201917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30

 


汨罗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续管理工作,实现自主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导、群众自主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市域范围内易地扶贫安置区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区,设立安置区管理办公室。安置区管理办公室由主任1名(由安置区所在村、村支两委成员担任)、成员25(安置区群众)组成,具体产生办法任期以及相关制度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安置区管理办公室自行制定。安置区管理办公室接受属地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  集中安置区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安置区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负责安置户的思想教育,激发安置户脱贫致富内生动力,帮助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引导安置户知党恩感恩党,自觉拥护党的领导。

(三)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安置区管理办公室其他成员,实现自主管理。

(四)负责安置区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区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打扫好公共卫生。

(五)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和睦相处,确保安置区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六)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委员职责:

(一)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主任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协助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主任、成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定期组织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主任、成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及成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区,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区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安置区管理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协助安置区管理办公室落实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安置户宣传教育工作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安置区管理办公室、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组织并协助做好楼栋及安置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安置区管理办公室反映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主动监督安置区管理办公室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安置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管理职扎实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搬迁户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区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区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区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镇人民政府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所有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区控建、控修管理。202012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20201231日之后确需加建房屋,经住建部门鉴定、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加建。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不许豪华装修。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区的物业管理由安置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20201231日前,安置区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20201231日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安置区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未成立安置区管理办公室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区的架空层的调配和管理、菜地的分配和种植管理;

9.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10.其他事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规范化管理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20201231日前市政府将适当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区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方案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区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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