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9-00002
汨政发〔2019〕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已经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1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建设和投产,根据国家、省、岳阳市和汨罗市有关规定,结合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仅适用于符合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产业规划的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和健康养老四大主导产业的新增投资项目,且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项目。
第二章 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产业资金扶持方式:
固定资产 投资额度 |
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 (万元/亩) |
产业扶持资金金额 |
5000万元~1亿元 (不含1亿元) |
200万元/亩 |
土地挂牌价×供地面积×30% |
1亿元~2亿元 (不含2亿元) |
土地挂牌价×供地面积×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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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元~5亿元 (不含5亿元) |
土地挂牌价×供地面积×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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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及以上 |
实行“一事一议”,并报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和汨罗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外商投资奖励
在园区注册设立并完成相关备案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贸易类企业除外),经认定实际到位外资在100~1000万美元的(含1000万美元),按到位外资的3‰予以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按到位外资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及亩均税收达到奖励条件的,参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三)总部经济投资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楼宇经济),连续5年内对其进行税收奖励:
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前三年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两年奖励50%。
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前三年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两年奖励60%。
企业合伙人或高管(每企业限5名)前三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两年奖励50%。
(四)物流成本补贴
对为长沙经开区企业配套的产业项目(物流企业除外),按照年度实际物流费用给予补贴,实际物流费用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补贴。
(五)税收贡献奖励
购地新建项目(总部经济项目除外),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4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年以上的超额部分,按其纳税规模进行奖励:
亩均税收 (万元/亩/年) |
税收奖励 |
15~25(含) |
前两年按所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的80%进行奖励;后两年按所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 |
25万元以上 |
前两年按所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的100%进行奖励;后两年按所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 |
(六)工业地产开发
鼓励企业进行工业地产开发,工业地产开发用地原则上在50亩以上,以招拍挂方式摘地,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5~3.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10%~20%。工业地产开发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自持物业。
对于入驻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产业项目,租赁补贴根据税收贡献率进行补贴:年税收达到400元/平米以上的企业,第一年100%补贴,第二年50%补贴。所有租金先缴后返。
对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配套且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其租赁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七)提供项目优质服务
项目行政审批实行企业“只进一张门、最多跑一次”制度。园区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国土、规划、报建等各项手续实行全程代办,一站式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咨询等企业服务机构入驻园区。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退出机制
(一)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用地在100亩及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2个月。延迟正常建设周期12个月的项目,减半享受税收支持政策;延迟正常建设周期18个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支持政策。
(二)租赁标准厂房的产业项目,从租赁厂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需完成建设并开工投产。
(三)凡引进的工业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因投资方原因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款;闲置达24个月的,由汨罗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按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含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不准私自交易。
(四)凡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在企业投产24个月后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不享受本办法中的所有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支持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
(五)对停产24个月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按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计利息)予以收回,对项目进行“腾笼换鸟”。
第四章 附 则
(一)入园项目享受本办法所述各项优惠政策的资金,由汨罗市普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筹措,湖南汨罗工业园长沙飞地园管理中心财政所具体实施。企业上市、创新创业、规模工业、中介人奖励和品牌创建等其他优惠政策,按照汨罗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除四大主导产业以外经批准入园的其他产业项目只享受税收优惠,原则上不享受产业资金扶持,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工业地产项目准入、运营、退出等约束条件按照省、岳阳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及实施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五)本办法由湖南汨罗工业园长沙飞地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