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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汨政发〔2019〕6号 统一登记号 MLDR-2019-00011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19-05-07 失效日期 2024-0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汨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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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9-00011

汨政20196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汨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汨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957


汨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以下简称四害)的滋生和扩散,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市政道路管网设施、辖内物业小区、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工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各类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五)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体育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七)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八)水利部门负责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广场、绿地、公园等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并常年对环卫设施及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流通量孳生场所的活动。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单位和相关管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村(居)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流通量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检测结果通报同级爱卫办,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  全市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爱卫会统一组织、部署,各镇爱卫会负责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条  市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和省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对各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市、镇两级财政应当保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对公共环境及全市临时除四害活动经费予以补助。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

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公用部门、公共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居)民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建设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爱卫会确定。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参加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繁衍。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建筑施工、农副产品市场、公共交通运营、医疗卫生、宾馆、酒店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

第十六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市场化服务。

第十七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流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单位,不得参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卫生单位的评比;已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卫生单位的,由评定机构撤销其荣誉称号。

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由市主管爱国卫生的行政部门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卫会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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