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2332211/2019-1646944
  • 统一登记号:MLDR-2019-00006
  • 发布机构:汨罗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4-22
  • 信息时效期: 2024-04-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告〔2019〕5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电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9-04-2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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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9-00006

汨政告〔20195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电和

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用电秩序,维护电力建设运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电力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电力设施、电力线路设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拒不改正的, 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破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电力是商品,用电须缴费。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供电企业的相关要求及时缴纳电费,不得延期缴纳电费。申请新增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供电单位依规定办理手续。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私拉乱接、绕表用电等各类窃电行为。对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窃电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用电不装表、用电不付费行为。各类信号放大器、治安监控、村村响、红白喜事拱门等用电设备,必须到供电企业的营业场所办理报装手续,装表后方可用电。原农电改制前村级电工、低保户、五保户等用电,未办理用电报装手续或绕表擅自用电的,一律视为窃电行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一经查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开展供电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对阻碍电力设施工程建设、电力设施抢修,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站和供电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和营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抄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电力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滥用职权,以电谋私,玩忽职守,或与用电户相互勾结盗窃电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窃电行为,举报电话:汨罗市公安局:110;国网汨罗供电公司:0730-5117777。对积极举报,检举窃电行为者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凡有窃电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窃电行为,主动到当地供电管理部门或供电企业接受处理,并向供电企业缴纳欠缴的费用,有关部门依法从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动接受处理,或者继续从事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惩。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9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