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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登记号:MLDR-2023-01003
  • 发布机构:汨罗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05-25
  • 信息时效期: 2025-05-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23〕8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05-2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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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23—01003

 

 

 

 

 

 

汨政办发〔20238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汨罗市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汨罗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5


汨罗市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三农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解决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意见》(湘农联〔20229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汨罗市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补基金)是指由市财政局统筹整合资金设立,用于引导合作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通过银行+产权抵(质)押银行+担保+产权抵(质)押两种模式为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支持,并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的贷款或代偿损失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主体是指注册地在汨罗市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从事油茶、粮食、蔬菜、畜禽、粽子、甜酒、红薯、茶叶、水产、水果、农旅等农业产业发展相关产品价值实现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纳入汨罗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名录,可开展三农产业信贷业务的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或代偿损失,是指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公司为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后,三农主体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合作银行的贷款本息损失,或合作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本金及正常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不良率是指本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在一个统计期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本基金项下在同一统计期内总贷款余额。本办法所称担保代偿率,是指本基金项下担保业务在一个统计期内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本基金项下担保业务在同一统计期内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

上述公式所称统计期,是指每月末滚动统计前365日的期间,如2022131日测算的统计期为2021131日(含当日)至2022131日(不含当日);2022228日测算的统计期为2021228日(含当日)至2022228日(不含当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风补基金,负责风补基金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保障基金持续运行;根据本办法拟定风补基金管理相关制度,防范基金风险;组织开展风补基金运行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并牵头拟定对风补基金运行中有关参与方的奖励措施。同时每半年一次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风补基金运行情况,按年度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风补基金运行财务状况报告。

市金融办负责将合作银行开展的基金支持贷款业务纳入汨罗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围。

市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开展风补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将贷款产品效果纳入三农主体信贷政策导向评估。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建立风补基金支持对象名录并动态调整,会同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提供的风补补偿申请进行审核。

合作银行就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实行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门考核,做好贷前调查、基金准入核查、资料报备等工作,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合作担保公司负责就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开发专项担保产 品,对基金支持对象提供担保服务,配合合作银行对基金支持的 不良贷款依法进行追偿。

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按本办法开展的业务,应接受市审计局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八条  风补基金采用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方式,遵循政府引导、银担一体、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三农主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风补基金首期金额暂定为500万元,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

(二)向上级申请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金融服务创新试点专项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

(四)基金运营收益;

(五)其他来源。

第十条  由市财政局建立风补基金专户,并配备与风补基金运行管理相匹配的专业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风补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分开核算、封闭运行,其保值增值收入转入风补基金滚存使用。

第十一条  风补基金项下贷款不良率(担保代偿率)上限为3%,贷款不良率(担保代偿率)超过上限,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担保代偿率),待贷款不良率(担保代偿率)压降至3%以内恢复新业务开展。

第十二条  风补基金支持贷款总额不超过出资总额的10倍,达到上限即停止新增业务,需另行补充出资资金,可根据相应放大倍数开展新增业务。

第三章 基金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  风补基金支持的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纳入主管部门建立的风补基金支持对象名录;

(二)申请人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人正常经营,及时申报纳税,无环境、安全风险事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风补基金支持的业务,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推荐额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基金支持贷款发放流程

第十五条  具体流程:

(一)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将风补基金支持对象名录推送给合作担保公司,由合作担保公司汇总后分送给合作银行。

(二)银行+产权抵(质)押模式:名录内申请人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受理、授信审批—贷款审批—发放贷款并向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银行+担保+产权抵(质)押模式:名录内申请人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受理、授信审批—合作担保公司经过审核,视情提供担保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向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公司出现贷款或代偿损失后,采取银行+产权抵(质)押模式的由风补基金补偿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50%;采取银行+担保+产权抵(质)押模式的,按损失额由合作银行与合作担保公司实行二八分担,即合作银行承担20%,合作担保公司代偿承担80%,合作担保公司代偿损失额再由风补基金补偿40%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积极组织追偿。合作担保公司在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合作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代偿。

银行贷款发生逾期或合作担保公司代偿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基金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金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情况;

(三)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证明、代偿支付凭证等;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合作担保公司对不符合代偿申请条件的相关资料可以退回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补充完善后再次提交。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风补基金申请材料开展审核。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风补基金补偿通知书》,向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公司划拨补偿基金。

第二十条  风补基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贷款损失或合作担保公司代偿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仍按相关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基金追偿

第二十一条 风补基金已承担并拨付的贷款损失或代偿损失,经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公司追偿收回的,在抵扣相关实现债权的必要追索费用后按风补基金补偿比例的同比例返还风补基金。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风补基金支持的不良贷款,需提前将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处置回收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补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规定核销。贷款核销后追偿所得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补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合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将上述追偿、处置、返还、核销事项的结果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风补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者与借款 人合谋骗取基金补偿的,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改变贷款资金用 途、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取消其风补基金支持对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