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2332211/2017-2164930
  • 统一登记号:MLDR-2017-00017
  • 发布机构:汨罗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11-30
  • 信息时效期: 2022-11-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告〔2017〕23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7-12-0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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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7—00020

 

汨政告〔201723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

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的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汨罗市城市总体规划》、《汨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划定重点管控区域禁止个人建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范围为:东至湄江;西至京珠复线连接线含西环线即G240绕城段,下同;南至南环线(即G536绕城段,下同)及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区、武广高铁新城规划区;北至汨罗江。具体包括归义镇的所有社区和村;新市镇的新市街社区部分、团山社区部分、新阳社区部分、团螺村部分、八里村部分;汨罗镇的家山社区部分、武夷山村部分、江景村部分、夹城村部分;古培镇的南环村部分、雨坛村部分。详细范围以公布的禁止个人建房重点管控区域红线为准。

二、禁止个人建房重点管控区域分为禁止建设区(以下简称禁建区)和严格控制区(以下简称严控区),实行分区管理。   

禁止建设区范围为:

(一)中心城区:东至东风路;西至京珠复线连接线;南至汨新大道自东风路与双塘广场路段以南200米,鲁师坝路(含规划线路)自双塘南路与S308线路段,相思塘路(规划中)以南200米;北至自东风路沿汨罗江与G240线汨罗江大桥下游300米、汨罗江大道西线自G240线与京珠复线连接线路段以北200米区域(汨罗镇江景村鱼鳃塘屋场划入严控区)。

    (二)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及武广高铁新城规划建设区:西沿武广高铁由南往北至南环线沿工业园现状企业西侧厂界及新市小工业园沿22万伏变电站西侧和九喜日化西侧至S308线沿丛羊渠至龙舟北路以西200米;东沿枫林路至汨新大道至湄江;北至汨罗江大道;南至星火路(规划中)。

(三)G240线、G107线及京珠复线连接线沿线两侧各100米区域。

(四)武广高铁沿线两侧各50米区域。

严格控制区范围为:重点管控范围以内,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范围。

三、禁建区内,禁止任何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含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建筑),凡违反本通告进行个人建房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

四、禁建区内,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属于集体土地的,由房屋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初步审查、统一申报,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按程序依法予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社区)集体收回管理;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按程序依法予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禁建区内,个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空闲地,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社区)集体收回管理,其中因分户确需住房的,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安置计划予以安置;属于国有土地的,包括原各类开发区、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采取不同方式安置或出让给个人尚未建设的个人建房用地,由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会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按程序依法予以收储。

六、严控区内,确因农田耕作需要,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从便利农业生产出发,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其个人建房管理依照经批准的规划实施。

七、重点管控区内,除本通告另有规定外,一律停止供应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停止办理个人建房的用地及建设审批手续。严禁个人购买或出售宅基地。

八、重点管控区内,村(社区)干部利用职权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党员干部参与非法个人建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控建拆违的组织领导、巡查处理工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立即拆除。违法建设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劝阻不力、拆除处置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补充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07303392110  3382212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71130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