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2-01008
汨政办发〔2012〕1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拍)价
确定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拍)价确定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汨罗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起始(拍)价确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起(拍)始价确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参照《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规定》(岳政办发〔201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拍)价确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取得成本核算,土地取得成本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各种补偿价款或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农用地须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缴纳的报批税费、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以及地籍测绘、土地估价、规划要点设计等出让前期工作费用,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涉及市属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成本核算,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涉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的储备土地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成本核算,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宗地取得成本具体核算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使用年期、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条件,委托承担公益性地价评估职能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并出具书面土地估价报告。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拟出让宗地的成本、土地评估价格、产业政策和当时的土地市场走向,按以下原则提出宗地出让起始(拍)价建议价:对宗地核定成本小于或等于评估价的,宗地出让起始(拍)价建议价在宗地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合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对宗地核定成本大于评估价格的,宗地出让起始(拍)价建议价在宗地核定成本的基础上合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第七条 拟出让宗地的起(始)价作为出让方案的组成部分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设用地 地价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