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2-01007
汨政办发〔2012〕10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经营性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
征收土地价款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经营性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征收土地价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汨罗市经营性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
征收土地价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后提高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征收土地价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征收土地价款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征收土地价款的具体执收工作。规划、房产、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征收土地价款的工作。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征收的土地价款,为该宗地楼面地价现时市场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全额缴纳。
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建筑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补缴的土地价款,须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补缴土地价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动工建设。动工建设的按擅自提高容积率论处。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全部补缴提高土地容积率价款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设用地 容积率 价格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