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3-632288
  • 统一登记号:MLDR-2012-01006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3-15
  • 信息时效期: 2017-03-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2〕9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3-04-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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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2-01006 

汨政办发〔2012〕9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汨罗市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

  土地价款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行为,加强土地价款征收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3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规定》(岳政办发〔2010〕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的具体执收工作。规划、房产、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征收土地价款的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所登记的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决定书》所约定的宗地全部或部分用途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二级分类发生改变。

  第五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纳入储备土地库,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转让。

  第六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除对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进行补偿外,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原用途现时土地划拨价进行补偿。

  第七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且不收回的,该宗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竞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只需补缴改变用途的土地差价即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与原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该宗土地由新土地使用权人竞得,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该宗土地原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进行补偿,地上有建(构)筑物的,新土地使用权人还须按现时市场价受让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地上建(构)筑物。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补交的土地价款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缴清,逾期未缴清的,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手续。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设用地 变性△ 地价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