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2-01005
汨政办发〔2012〕7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
审计机关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及专项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建立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法制工作的若干规定》(岳政发〔2011〕7号)和《关于印发岳阳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制度是指分配、管理、使用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备单位)将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向监察、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同时对重大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提出建议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分配和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扣除经常性经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外,由财政追加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并明确了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补贴资金、专项奖励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购置资金、专项修缮资金等。
第五条 制定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按照“一项资金一个办法”的原则,由分配、管理单位邀请监察、审计机关参加制定,法制部门进行合法审查,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管理办法必须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原则、范围、标准,审批程序与权限,拔付渠道,监管措施等内容。
上级已经制定了管理办法的,市内负责该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单位,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并在报备时注明文号。
第六条 基金和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相结合,市监察局(纠风室)、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股)负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分配、管理和使用的基金和专项资金的备案审查工作;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主管单位(征收、分配、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分配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报备工作;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直接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报备工作。
第八条 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报告管理使用情况时应提交书面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内容根据基金及资金性质和数量确定。
(一)由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下发文件进行分配的基金及专项资金由发文单位(政府发文的由主管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名称、性质、主管单位、使用对象、用途、分配方案、数额等;
(二)政府及其部门临时决定分配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金及专项资金由主管单位负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名称、性质、来源、主管单位、使用对象、用途、分配方案、分配标准、数额和分配审核方式(集体研究、领导批示或其它)等。
(三)单次直接使用基金(专项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位直接向备案机关报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名称、性质、来源、主管单位、数额、用途、使用方式、资金结算、财务报表等。
第九条 基金及专项资金的报告(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上级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发文件进行分配的基金及专项资金,在下发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报《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经报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向监察、审计机关报告分配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临时决定分配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金及专项资金,在基金及专项资金拨付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报《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经报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向监察、审计机关报告分配情况。
(三)单次直接使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基金(专项资金)的在资金使用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3),经报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向监察、审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接到备案后,应当进行登记和审查,分别建立基金、专项资金登记台账和使用情况档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金、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是否符合基金、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基金及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备案审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调阅报备单位的基金及专项资金使用档案资料、银行账户、财务会计资料,报备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发现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分配使用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期限。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备案审查机关要依法查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理;构成违规违纪错误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提出建议意见。
审计机关对审查发现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报备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备案审查机关。
第十四条 报备单位以及备案审查机关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报备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机关负责受理基金及专项资金监管的投诉举报,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举报电话(市纠风办5208006),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见附件4、附件5)。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报备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报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备单位不按规定报送管理使用情况,故意瞒报、漏报、少报备案资料,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意见、整改意见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库,并逐年完善。以实现监察、审计机关的电子数据共享,提高基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十八条 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2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报告包括资金总额、来源,审批、拨付、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内容。
备案审查机关3月底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基金及专项资金备案审查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备案表
2.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备案表
3.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备案表
4.汨罗市未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
举报制度
5.汨罗市未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
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附件1:
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
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备案表
报 备
单 位
资 金
名 称
资 金
性 质
主 管
单 位
资 金
来 源
资 金
用 途
资金使用对 象
文件下发
日 期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分配文件及文号
方案
内容
报
备
单
位
意
见
单 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财政部门填报,一份报告单位留存,一份报送监察机关,一份报送审计机关。
附件2:
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
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备案表
报 备
单 位
资 金
名 称
资 金
性 质
主 管
单 位
资 金
来 源
资金使用对 象
资 金
用 途
资金拔付
完成日期
资金
分配
方案
分配依据
分配标准
分配数额
审核方式
报
备
单
位
意
见
单 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主管单位填报,一份报告单位留存,一份报送监察机关,一份报送审计机关。
附件3:
汨罗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备案表
报 备
单 位
资 金
名 称
资 金
性 质
主 管
单 位
资 金
数 额
资 金
用 途
资金使用方 式
资金使用完成日期
资 金
结 算
情 况
(附结算报表)
结算方式
结算金额
结余资金
结余管理
报
备
单
位
意
见
单 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使用单位填报,一份报告单位留存,一份报送监察机关,一份报送审计机关。
附件4:
汨罗市未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及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举报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未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经研究,建立我市未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举报制度。
1、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未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和基金的收缴、支出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或控告。
2、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设专人,具体接受举报和办理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4、凡符合本制度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60日。
5、市监察局监督电话:5208006,
邮箱地址:miluojiufeng@163.com。
附件5:
汨罗市未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岳纪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是举报的内容包括: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分配、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未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基金或专项资金遭受损失等情况。
二是举报的奖励办法:实名举报,有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监督部门掌握,举报经查属实,视其查处数额可获得200至3000元的奖励;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举报。
三是奖励资金来源:该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是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主题词:监察 审计 通知
抄报: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市政协主席,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