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3-632291
  • 统一登记号:MLDR-2012-01004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3-07
  • 信息时效期: 2017-03-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2〕6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3-04-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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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2-01004  

汨政办发〔2012〕6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庆典、会议等活动中利用气球进行宣传的行为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气球管理工作,确保我市上空国家民航重要航线和空军军事训练重要区域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3〕18号,(湘政办函〔2004〕201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市气象局、市安监局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施放气球的监管。市气象局要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施放气球资质审批和施放作业审批,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施放气球行为。市安监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于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市气象局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

  二、认真落实施放气球安全措施。施放气球业主单位要聘请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施放气球。凡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市内经销氢气的单位不得向无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供应氢气。市广告办对未取得市气象局施放作业许可的单位不予批准气球广告宣传。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后进行,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加强执法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市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消防大队、城管大队、户外广告办等部门单位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市气象局做好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加强对市内施放气球活动的检查。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施放气球活动的行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未按规定施放气球的业主单位和承办单位,市气象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气球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