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1-00016
汨政发〔2011〕7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汨罗市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汨罗市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汨罗市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集镇与村庄规划。
第三条 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城乡居住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章 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宅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住宅建设划定为三个控制区域,即禁止建设区、严格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宅建设控制区域规划图为准);将许可建设住宅的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选址,按照村(居)民住宅集中建设的方式统一规划为村(居)民住宅小区,包括集中安置区和村(居)民集中居住区。村(居)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村(居)民原有合法住宅因城市建设、土地收储等需要征地拆迁重建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区域为村(居)民住宅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现有住宅一律只拆不建。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独立式住宅或购买公寓式住宅。
(一)城市中心区,即友谊河以西、京广铁路以东、山塘路以南、罗城路以北区域。
(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1、滨江新区一期规划建设区,即汨罗江大道红花大桥至友谊河出口之间南侧规划控制线(归义老街及其延伸线-山水路-建设东路-红花大桥)至汨罗江区域;
2、汨罗江大道西延线京广铁路东规划建设区,即汨罗江大道西延线友谊河至京广铁路路段两侧各200米区域;
3、西湖公园规划建设区,即沿湖路以西、湖西大道(西湖公园西侧正在规划中的道路,下同)以东、罗城中学北侧北托村现有村道以南、汨营南线以北区域;
4、山水中路规划建设区,即双塘北路以西、山水路(含其西侧已被列为土地收储范围的区域)以东、建设东路以南、罗城路以北区域;
5、端阳城规划建设区,即双塘北路以东、检察院东侧围墙北延线以西、汨罗江大道以南、S308线以北区域;
6、屈子文化园核心景区,即屈子文化园详细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建设区域;
7、S201线汨罗江以南路段规划建设区,即S201线京广铁路汨罗火车站站前路与城西路交叉口至汨罗江大桥路段西侧100米范围、东侧被列入土地收储范围及规划控制区域;
8、工业园二期市场规划建设区,即107国道以东、湄公河以西、京珠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南2平方公里规划控制区域;
9、新市新桥垃圾场控制区,即新桥垃圾场周边500米控制区域。
(三)城市建设发展必须禁止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区域:
1、武广车站广场控制区,即武广高速铁路汨罗东站拆迁安置区东延线以南、星火水库以北、武广高速铁路专线以东、合心路以西规划控制区域;
2、城市绿心片区,即东风路以西、检察院东侧围墙北延线以东、汨罗江以南、S308线以北规划控制区域;
3、工业园绿心片区,即工业园规划建设区与武广高速铁路汨罗东站片区之间的绿化防护地带;
4、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必须禁止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区域为村(居)民住宅建设严格控制区域,禁止村(居)民新建、扩建住宅,现有零星住宅一律只拆不建;经鉴定为危房且危险性达到C级或者D级的,经批准可以原基改建;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独立式住宅或购买公寓式住宅。
(一)S308线107国道与武广高速铁路专线之间路段至汨罗江地带;
(二)S308线武广高速铁路专线与东风路之间路段南侧100米处至汨罗江地带;
(三)S308线东风路与双塘广场之间路段以南200米区域;
(四)罗城路双塘广场与京广铁路线之间南侧200米处至汨罗江地带除禁止建设区与规划安置区以外的区域;
(五)罗城路京广铁路线与燎家山广场之间路段南侧200米处、汨营南线燎家山广场与湖西大道之间南侧100米处至汨罗江大道西延线地带除禁止建设区与规划安置区以外的区域;
(六)工业园规划建设区与武广高速铁路汨罗东站片区除禁止建设区与规划安置区以外的区域;
(七)武广高速铁路汨罗东站站前广场至107国道两侧各100米区域;
(八)上述区域对外交通干线两侧各100米区域;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严格控制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居)民住宅禁止建设区与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块,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统一规划为村民集中居住小区,在确保绿化、市政设施、公共事业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多余的住宅建设用地可安排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设住宅;村(居)民居住相对分散的地块,一律不准新建、扩建住宅。鼓励在一般控制区域范围内规划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
第八条 严格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宅危房改造管理: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居)民原有住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危险性属于A级或者B级的,只许可进行不增加面积、不拓展功能的加固维修。
(二)在村(居)民住宅禁止建设区范围内,村(居)民原有合法住宅经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者D级的,一律不准原基改建,使用国有土地的村(居)民自行选择购买商品房,其原有住宅自行拆除,原有宅基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使用集体土地的村(居)民安排在禁止建设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独立式住宅或购买公寓式住宅,原有住宅自行拆除;原有宅基地能够与周边土地整合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暂不能整合收储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依法收回栽树植绿。
(三)在村(居)民住宅严格控制区与一般控制区范围内,村(居)民原有合法住宅经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者D级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交通道路、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管理规定的,临街住宅按原产权人和与相邻建筑层高、朝向、风格等相一致的要求批准建设;非临街住宅可以批准按原产权人、原宅基地、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层高改建,其中,原住宅建筑楼层在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新建住宅建筑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含架空层)。
(四)村(居)民原有合法住宅经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者D级且不允许原基改建的,符合廉租房入住条件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租住廉租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五)房屋安全鉴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把关。房屋危险性未达到相应级别而按相应级别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村民按照本办法申请在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独立式住宅的,一户限建一栋,允许最大建筑占地面积:1至3人户9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130平方米,建筑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含架空层);申请在村(居)民住宅小区购买公寓式住宅的,一户限购一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至1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
村民申请在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独立式住宅或购买公寓式住宅,在集体土地上已有一处或者一处以上住宅的,必须将原有住宅自行拆除,原有宅基地或集体划分尚未建设的宅基地必须交由所在村(居)民委员收回,否则,其申请不予批准。
村民经批准在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住宅的,其已获得的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自住房屋,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出售,私自转让或者出售的,按非法转让土地依法进行处理,其宅基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另行处置,且不得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 禁止建设区、严格控制区村民符合建房条件但在本村(社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居)民住宅小区无法安排建设住宅的,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安排在其它村(社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住宅;在其它村(社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居)民住宅小区无法安排建设住宅的,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由市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在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安置区建设独立式住宅或者购买公寓式住宅,但其原有住宅必须自行拆除,原有宅基地能够与周边土地整合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暂不能整合收储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依法收回栽树植绿。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村民,凡是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村(社区)且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独立式住宅或购买公寓式住宅,其中,申请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安置区建设独立式住宅或购买公寓式住宅的,只限于禁止建设区、严格控制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
(一)原有合法住宅经鉴定其危险性属于C级或者D级的;
(二)原有合法住宅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者重建的;
(三)原有合法住宅居住面积小于85平方米、不能满足分户需要且分户建房户在本村(居)民小组分有宅基地可以用于流转的;用于流转的集体土地在批准建房后,能够与周边土地整合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暂不能整合收储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依法收回栽树植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要求在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住宅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在本村(社区)集体土地上另有一处住宅的;
(三)与父母分户建房但父母身边没有其他子女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五)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宅基地用来流转的;
(六)原有住宅在征地拆迁中已得到安置的;
(七)在汨政发〔2006〕10文件下发后将户籍迁入本村(社区)或者在汨政发〔2006〕10文件下发前将户籍迁入本村(社区)但在本村(社区)实际居住时间未满5年、未承担村(居)民义务的;乡规民约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重点控制区临街、临路已出让给个人但尚未开发建设的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另行出让,少数不能收储的住宅建设用地,有两户及两户以上连在一起的,必须实行联合报批和整体开发建设;单独一户宅基地的,必须严格按照与相邻建筑相协调的原则进行建筑效果图设计,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严禁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新建职工福利住房或者以开发商品房的名义建设职工住房,原有职工住房经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者D级的,原则上不允许原基改建,原有住房由所在单位组织拆除,原有住宅建设用地由所在单位收回,已经改制的企业其职工住宅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储;其职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购买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建设或者购买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改建、扩建住宅;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住宅的,按市人民政府整治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未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住宅建设用地。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应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抓紧编制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各乡镇场在摸清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要紧密结合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村民向住宅小区集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建设征地拆迁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实施农村土地整理需要迁建住宅的;
(三)因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需要调整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集镇与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需要建设住宅的。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场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选址并编制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组织实施。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应依山、傍水、顺势而建,保持原有自然风貌和地方特色,不讲究千篇一律;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村民住宅小区的,应按连排房方式进行规划和建设,其基础配套设施应符合集镇建设要求。鼓励在集镇规划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用于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平行于国道、省道、县道布局,而应垂直于国道、省道、县道呈组团式布局,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严禁在107国道、S308线、S307线、S201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零散新建、扩建独立式住宅。村民原有合法住宅经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者D级且符合乡村规划和交通道路、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管理规定的,可批准按原产权人、原宅基地、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层高进行改建。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经依法批准的村民住宅小区建设住宅: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有住宅居住面积确实不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二)因实施集镇、村庄建设规划或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原有住宅破旧、经查验确实无法居住或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者重建的;
(五)因外出打工、经商、服兵役、上学、服刑、被劳动教养等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确无住房的;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地落户且在原籍地确无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逐步依法收归集体所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要求在村民住宅小区建设住宅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已有一处住宅或宅基地的;
(三)原有住宅用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四)与父母分户建房但父母身边没有其他子女的;
(五)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户籍虽迁入当地,但原籍住房未拆除或已转让,申请人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完全属空挂户口的;
(七)原有住宅在拆迁安置中选择货币安置的;
(八)在省、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区范围内的;
(九)不符合交通道路、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管理规定的;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农村村民零星、散乱建设住宅。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申请单独建设住宅: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零星拆迁安置的;
(二)山区村民因山高路远不便于集中居住和安置的。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场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实行异地安置:
(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住宅,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不能建设住宅的;
(二)所在地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
(三)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需要整体搬迁安置的;
(四)新农村建设和集镇建设需要的;
(五)所在地不具备建设村民住宅小区条件的;
(六)市人民政府确认可以异地安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耕地的,户均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人均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户均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人均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户均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人均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扩建住宅,必须经过市国土资源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确认和批准,原有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村规划或者属文物保护单位确定应保留风貌的建筑的,其翻建、扩建住宅的申请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原有住宅不适合原基翻建、经批准在村民住宅小区建设住宅的,应在新建住宅后的3个月时间内自行拆除原有住宅并主动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原有住宅并主动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复耕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并组织复耕。
严禁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其它实际情况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应执行自行占补、先补后占的原则,由建房户拆除旧宅后,将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因分户建房等原因致使旧宅基地确实无法复垦的,建房户必须开垦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不得占用已经纳入省、岳阳市土地开发后备资源库中的地块进行占补开发,开发的耕地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其土地经营权可由该户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使用。
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按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号)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依法继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经鉴定为危房并经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
第四章 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凡是未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凡是已经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所建房屋登记发证。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改建住宅以及参与或者间接参与建设开发“小产权房”的,一律先停职、再查处,情节较轻的,由市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场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核、审批、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干扰、阻碍国土、规划、房产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述城市规划区,其范围包括:城关镇所有社区;城郊乡所有社区和村;新市镇的新市街社区、黄金街社区和团山村、新书村、丛羊村、合心村、八里村、团螺村、元霄村、新栗村、新桥村、福兴村;汨罗镇的燎家山社区和鱼鳃村、北托村、南托村、龙塘村、大坪村、夹城村、李家坪村、童家村、眠羊山村、茶木垅村、黄家村、蟠龙桥村、汴塘村、甘坪村、九龙山村、雁塘村;古培镇的明月村、三港村、课功村、栗桥村、黄塘村、杨柳村、徐家村;红花乡的廖家塅村、京街村、刘花洲村、叶家冲村、东冲村、罗滨村、抱塘村、石鼓村、石仑村;屈子镇的屈子祠村、农科村、朱山村、金钩村、翁家桥村、楚塘村、楚南村、金沙村、白水村、获湖村;范家园镇的永青村。
工业园规划建设区、武广高速铁路汨罗东站片区、新市新桥垃圾场控制区范围包括:新市镇南至星火水库、东抵湄江、北抵汨罗江、西抵武广高速铁路范围内的新市街社区、黄金街社区和坡子街村、合心村、丛羊村、新书村、新桥村、团螺村、八里村。
屈子祠核心景区范围包括:屈子祠镇的屈子祠村、朱山村、农科村、金钩村、翁家桥村、楚塘村、楚南村。
滨江、端阳城、西湖公园、汨罗江大道西延线、高泉路与迎宾路北延线等规划建设区和屈子祠核心景区近期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村民包括城市规划区“村改居”后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仍在原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原住村民;城镇居民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其他城市居民;外来人员包括未在城市规划区落户和汨政发〔2006〕10号文件下发后在城市规划区落户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规划区危房改造审批工作流程
2、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流程
3、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工作流程
4、城市规划区危房改造申报表
5、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申报表
附件1
城市规划区危房改造审批工作流程
城市规划区村(居)民申请危房改造,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
(一)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危房改造报告;
(二)申请人领取并填写《城市规划区危房改造申报表》;
(三)所在村(居)民小组签署意见;
(四)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五)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二、鉴定
(一)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到实地查勘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经鉴定房屋危险性属C级或者D级的,由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实地查验并签署意见(国土规划整治工作全面结束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此项职责);
(三)申请人持《危房改造申报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申报材料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
三、审批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到实地查勘,符合规划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住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不办理;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属临街、临路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房屋建筑设计立面效果图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建。
三、建设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实地放线、验线并监督实施;
(二)建房户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住宅。
四、验收
(一)建房户持放线单、验线单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竣工房屋进行验收;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
五、登记
(一)建房户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回注销;
(二)建房户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收回注销。
附件2
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流程
城市规划区村(居)民申请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规划建设的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独立式住宅的,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
(一)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房报告,领取并填写《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申报表》;
(二)所在村(居)民小组召开户主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录并由村民代表签字)的,签署意见;
(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建房资格进行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属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申请异地新建独立式住宅的,必须将原住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退回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到实地验收,验收情况(包括文字证明和现场照片)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二、审批
(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建房资格进行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部门;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踏勘和建房资格认定,符合建房资格和规划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属临街、临路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房屋建筑设计立面效果图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建。
三、建设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实地放线、验线并监督实施;
(二)建房户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住宅。
四、验收
(一)建房户持放线单、验线单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竣工房屋进行验收;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
五、登记
(一)建房户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申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属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异地新建住宅的,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必须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回注销;
(二)建房户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属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异地新建住宅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必须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收回注销。
附件3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工作流程
农村村民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新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报告。
二、公示。属原基改建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场申报;属新开基建房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会议纪录)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场审核。
三、审核。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场会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选址。
四、审批。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汇总相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然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建房的,须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耕地占补验收证明;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报岳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五、许可。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房手续;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房手续。
六、建设。由村民委员会将宅基地划拨给村民使用,经市国土资源或者城乡规划部门放线后动工建设。
七、登记。建房户申请市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办证。
附件4
城市规划区危房改造申报表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 家庭人口
住 宅
所有权人 与申请
人关系 建房时间
住宅实际
占地面积 建筑楼层 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
登记时间 土地登记面积 登记文书证 号
房屋所有权
登记时间 房屋登记面积 登记文书证 号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居)民小组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村(居)民委员会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危房鉴定办公室鉴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申报表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码
详细住址 家庭 人口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 系 职 业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原住宅情况 原住宅所在详细地址 建房 时间
建 筑
占地面积 建筑楼层 建 筑
总面积
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 登 记
占地面积 登记
证号
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 登 记
建筑面积 登记
证号
申 请 建 房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以上栏目由申请人填写,还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文字说明并作为本表的附件。
村居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民政府意见 分管副市长(签名): 年 月 日
注:村(居)民代表会议纪录和张榜公示情况另附文字图象说明并作为本表的附件一并上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