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省建设厅《关于贯 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企业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相关事宜;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工程由于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其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其参保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