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2-01009
汨政办发〔2012〕1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汨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出让市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33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供地计划拟定出让宗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宗地计划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宗地规划条件设计的申请。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拟出让地块的容积率、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召开出让方案审查专题会议,会议参加人员为汨罗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法制办、发改局及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涉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的储备土地的,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涉及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就规划条件、瑕疵条件、出让时间、出让起始(拍)价等进行审查。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批准的出让方案组织公开出让。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设用地 出让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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