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09-00008
汨政告〔2009〕10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城乡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类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坚决刹住乱圈乱建歪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市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关于〈严厉打击乱圈乱占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用地秩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议案〉的决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用地与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违法用地与建设在我市部分乡镇、特别是城市规划区愈演愈烈并已经严重影响到城乡的建设、规划与发展,到了非整治不可、不整治不行的地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更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的重要意义,全体动员,全民参与,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全面胜利。
二、全面清理各类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对城市规划区2006年4月即汨政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以来、农村乡镇2008年1月1日即《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以来已建和在建的私人住宅与其他建筑物进行全面登记,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类建筑物进行全面清理。各建设单位与个人应主动配合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清查工作,如实提供用地与建设相关情况;凡提供虚假情况者,一经查实,严厉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坚决拆除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建筑物。对以下违法建筑物,当事人必须在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全市范围内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或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已建与在建私人住宅和其他建筑物;
(二)全市范围内已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但违反许可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建私人住宅和其他建筑物。
本通告发布后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私人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四、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对以下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规划等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在2009年11月30日前全额补缴相关税费并接受处罚,否则,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一)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国土、规划许可证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竣工的私人住宅和其他建筑物;
(二)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国土、规划许可证件但未按许可规定建设并已竣工的私人住宅。
五、严厉打击乱圈乱占土地的违法行为。对乱圈乱占的土地,当事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清理整顿闲置土地。对重点工程的安置土地、经招拍挂或协议出让取得的土地和已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宅基地,闲置时间达到两年以上、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必须在《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相关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办理延期12个月开发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办理延期开发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后12个月内仍未开发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严格规范用地与建设行为。对未办理建房手续但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私人住宅,经乡镇人民政府、场与国土、规划部门审核,整治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为其完善相关手续。受理完善建房手续申请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超过此期限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完善建房手续的私人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作为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处理。
(一)符合汨政发[2006]10号文件规定;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房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规划和发展,农村新建房屋符合耕地保护或集镇规划要求;
(三)按整治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所有税费与罚款。
八、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乡村社区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主动到纪检监察部门说明问题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否则,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与建设的;
(二)利用职权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的;
(三)利用职权违规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
九、严禁为违法用地与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便利条件。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与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电力、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否则,严厉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建立健全城乡用地与建设群众监督机制。欢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本次国土规划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欢迎广大市民对各类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222254(市监察局)、5181123(市国土资源局)、3382212(市规划办)。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