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3-632310
  • 统一登记号:MLDR-2009-00011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09-12-16
  • 信息时效期: 2014-12-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告〔2009〕13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它违法建筑物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3-08-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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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09-00011 

汨政告〔2009〕13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它违法建筑物的通告

    为坚决杜绝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它违法建筑物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私自转让农村集体土地,都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已经或正在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规划整治要求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否则,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私人住宅,只能依法出售或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不允许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否则,一律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三、严禁城镇居民、特别是党政机关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或购买农民住宅改建房屋,已经或正在购地建房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规划整治要求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否则,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城镇居民、特别是党政机关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购买未经合法批准建设的私人住宅、商品房、“小产权房”,否则,依法给予处罚,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其个人承担。

  五、未经依法处理并报市国土规划整治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国土、规划、房产部门不得为任何违法建设的私人住宅和其它建筑物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房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否则,对违规批准和办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场和市直各单位要对所辖区域、所属部门的干部、职工、群众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市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合法房产;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它违法建筑物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和严厉打击房地产非法交易行为。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