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09-00001
汨政告〔2009〕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境内公路建设有关规定的通告
公路建设工程是我市富民强市的重点实事工程,对完善我市交通网络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我市公路建设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公路建设工程的征地范围以交通部门依法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实地放线钉桩为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沿线土地用途。
三、凡公路建设范围内需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依法依规补偿后,业主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搬迁。
四、公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严格服从全市公路建设的整体规划,并按照我市城市规划、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及村庄布局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距公路两侧水沟外缘不得低于规定距离(距国道不得少于20米,距省道不得少于15米,距县道不得少于10米,距乡道不得少于5米)。
五、凡未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乱搭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业主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在规定期内未拆除的,由业主所在乡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强制拆除。
六、公路建设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由坟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未按时迁移的作无主坟处理。
七、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征用地范围内突击建设、装修房屋和抢种农作物、抢插花卉苗木以及抢建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的,一律不予补偿。
八、严禁沿线单位和个人强揽建设工程;严禁向公路施工单位强行推销建筑材料;严禁偷拿、哄抢、损毁公路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物资和设施;严禁以影响通行、用水和补偿低等为借口阻挠建设施工。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速从严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建设 通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