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3-632315
  • 统一登记号:MLDR-2009-00009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09-09-15
  • 信息时效期: 2014-09-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告〔2009〕1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麻石开采与加工企业综合整治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3-08-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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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09-00009

汨政告〔2009〕1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麻石开采与加工企业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开采加工麻石资源,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麻石开采与加工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麻石开采与加工企业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汨罗市麻石开采与加工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麻石开采与加工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责任,强化整治措施,确保整治效果。

  二、全面实行统一停产整治。全市所有麻石开采与加工企业均在2009年10月16日零点之前全部停产并按照整治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市电力局负责组织对各麻石开采与加工企业依法实行断电;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负责对麻石开采与加工设备进行现场封存;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停产企业的维稳工作。

  三、全面清理整治麻石开采企业。

  (一)凡证照齐全、在开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内年开采量达到2万立方米的麻石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农业、环保、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生态植被恢复、水土流失和耕地质量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以及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否则,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二)凡未办理开采手续的现有麻石开采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强制关闭。

  (三)凡被取缔或者强制关闭的麻石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整治原则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治理水土流失、恢复生态植被、消除安全隐患,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因开采造成植被、耕地、水田、塘坝等无法恢复的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四、全面清理整治麻石加工企业。

  (一)凡证照齐全、加工板材年产能达到6万平方米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保技术要求进行污染治理;选址合理,产能达到要求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整治要求补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进行污染治理;污染治理逾期未达标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齐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二)凡同意整合的麻石加工企业,必须进入经国土资源、规划、环保部门和乡镇联合规划确定的加工园区进行加工生产。整合企业要统一名称、统一厂址、统一法人代表、统一账号、统一治污达标,加工板材年产能必须达到6万平方米或以上,并统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凡加工板材年产能达不到6万平方米、无证照或证照不齐且拒不进行整合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五、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审批程序。各麻石开采和加工企业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后,必须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整治领导小组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发放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严肃整治工作纪律。对干扰整治行动,袒护包庇违法开采与加工业主或者充当其幕后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开采加工行为。麻石开采与加工企业主要顾全大局、深明大义、遵纪守法,积极支持、自觉参与综合整治行动,共同维护全市麻石开采与加工秩序。对公然对抗、阻挠执法甚至煽动群众上访闹事的人员,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欢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市民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建议,对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222254(市监察局)、5222469(市环保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治理 通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