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3-632324
  • 统一登记号:MLDR-2013-01001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1-15
  • 信息时效期: 2015-01-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3〕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3-09-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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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3-01001


汨政办发〔20131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5

汨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

资格认证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流失和冒领骗取养老金等问题发生,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汨罗市城乡居民社保参保对象中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组织全市资格认证工作。各乡镇场对本辖区内资格认证工作负责,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称“乡镇社保中心”)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各村(社区)协办员负责组织待遇领取人进行资格认证。市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制度。

(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月申报制度。各村(社区)经办人员要及时掌握和登记本村(社区)死亡人员信息,填写《汨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失踪)申报表》,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上报乡镇社保中心;乡镇社保中心进行汇总,于每月7日前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终止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待遇,结算个人账户。

(二)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度认证。各乡镇场每年对所辖村(社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保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度认证,并及时上报年度资格认证结果。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根据资格认证结果及时办理暂停、续发待遇或终止社保关系等手续。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度认证方式:

(一)养老金资格证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根据工作安排予以确定,另行通知各乡镇社保中心。

(二)在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待遇领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乡镇社保中心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三)对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社保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邮寄认证通知书或电话通知,由待遇领取人员携带身份证、待遇领取证到居住地社保中心进行认证,并出具有效证明寄回户籍地乡镇社保中心。

(四)对因重病、长期卧床、残疾、瘫痪及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凭医院证明、残疾证或当地村(居民)委会证明,向乡镇社保中心申请,由乡镇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或委托村协办人员上门进行认证。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度认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

第七条  在资格认证过程中,乡镇社保中心要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与其本人核对相关基本信息和材料,并做好审核登记。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由乡镇社保中心工作人员采取实地调查和其它途径等方式处理。

第八条  认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场要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由各乡镇场汇总造册,报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按程序审批,对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度认证审核合格,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及时续发养老金。对未通过资格年度认证者,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应及时办理停发手续。

第十条  拒不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度认证或者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度认证资料、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发其养老金,待年度认证合格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工作组,对各乡镇场和村(社区)的养老金资格认证及信息申报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对执行不力的将按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及时上报死亡信息奖励制度。各乡镇场、行政村(社区)每月能及时上报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信息的,按人平60元的标准奖励乡、村两级,其中乡镇10/人、村(社区)50/人。申报信息奖励奖金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年终统计考核情况拨付,对未按月及时申报的,迟报3个月以上的全年奖金减半,迟报超过6个月以上的全年不计奖金。

三、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举报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传给被举报人;

(三)做好核实情况保密工作;

(四)宣传报道或者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有明确违反城乡居民社保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城乡居民社保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过查证属实的。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以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查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额在500元以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二)一次性查实追回冒领、骗取社保基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奖励按查实金额30%予以奖励。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举报人在奖励通知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所需要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每季度统计一次,据实向市财政申请报告,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拔付给举报人。奖励资金不得从各项社保基金中列支。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各乡镇场拒绝、拖延上报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项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立即停止发放,冒领骗取金额由各乡镇场负责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  有冒领骗取养老金待遇行为的参保对象及其亲属,应责令其退还,并对该对象处被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一经发现,市城乡居民社保中心立即停止发放,重复领取金额由各乡镇场负责依法追缴。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济责任担保制度,对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审对象出具担保书的责任人,如果提供的情况不实,导致养老金被冒领、骗取的,依法追究其担保人的经济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