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R-2012-01015
MLDR-2013-01002
汨政办发〔2013〕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遗留
建房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日
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处理办法
为切实解决好城区范围内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及其它遗留建房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拆迁安置及住宅建设用地出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1987年元月至2007年底,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因征地拆迁及工程建设需要,安置和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凡是已将房屋建成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证和尚未动工建设、经审查认定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原指挥部移交给市城投公司、在2006年以后处理的1809线与大众北路的剩余出让土地,可纳入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处理范围。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集中处理各类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的时间,从2013年3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凡是未在相关公告的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由建房人按各主管部门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它非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由建房人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及相关事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做好清理整顿、审查认定、登记发证、建房审批等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对遗留建房问题的处理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的主管单位负责清理、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全责,其中,原罗城开发区、新火车站片区、求索北路、1809线拓改工程、友谊河与沿江大道、建设东路建设工程由市城投公司负责,市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协助;公园路建设工程由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包括团山花园)、武广汨罗车站建设工程由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新市镇人民政府协助;新市移民建镇、京珠连接线建设工程由新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罗城路大众路交叉口至罗城桥路段、二中路、杨塘路、求索南路、前进路、华苑小区、铁西小区等建设工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大众南路及其延伸线、人民东路、罗城路大众路交叉口至双塘广场路段建设工程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大众北路建设工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西湖公园普门寺建设工程由市统战部负责、城郊乡人民政府协助;劳动北路建设工程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荣家路、罗城路燎家山段建设工程由城郊乡人民政府负责;燎家山经济开发试验区由汨罗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认真配合做好遗留建房问题处理工作。
第五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采取集中供地、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自主购地建房等方式安置给个人且已将房屋建成但未办理建房手续的住宅建设用地,建房户必须在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向主管单位申请登记发证并填写《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安置用地建房登记发证申报表》(附件1),然后由主管单位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并报送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审查认定,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其安置地可以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
建房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建房屋不按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处理:1. 原应拆除房屋未拆除而又占用安置用地或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建房的;2. 使用安置用地建房后,又占用原已征用宅基地建房的;3. 将安置用地或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出售给他人的;4. 使用同一张“自主购地建房”安置卡多处购地建房或者将“自主购地建房”安置卡提供给他人购地建房的;5. 将所建房屋出售给他人的。
第六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采取集中供地方式安置给个人但尚未建设的住宅建设用地,安置户必须在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主管单位申请建房并填写《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安置用地建房申报表》(附件2),然后由主管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并报送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审查认定,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其安置用地可以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
采取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方式安置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原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与所在村组签有安置协议并确认了安置地点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其建房申请可以批准。
采取自主购地建房方式安置并持有安置卡原件、原指挥部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有文字记载的安置户,其所购宅基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按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批准新开基建房;所购宅基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建房申请按《汨罗市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汨政发〔2011〕7号)审查审批,未经批准建房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安置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1. 原应拆除房屋未拆除的;2. 将安置用地或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出售给他人的;3. 申请使用的宅基地在禁止建设区、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区和已规划的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4. 申请使用的宅基地在市人民政府拟收储土地范围内的;5. 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消防安全、地下管道等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让给个人且已将房屋建成但未办理建房手续的住宅建设用地,建房户必须在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向主管单位申请登记发证并填写《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出让土地建房登记发证申报表》(附件3),然后由主管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并报送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审查认定,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按协议出让方式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然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让给个人但尚未建设的住宅建设用地,受让人必须在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主管单位申请建房并填写《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出让土地建房申报表》(附件4),然后由主管单位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并报送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审查认定,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按协议出让方式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然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受让人所购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1. 在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2. 在已规划的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3. 在市人民政府拟收储土地范围内的;4. 不符合交通道路、地下管道等管理规定的。
所购土地虽在禁止建设区范围内但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开发、土地收储并符合消防安全、交通道路、地下管道等管理规定的,其建房申请可以批准。
已经出让但不能批准建房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城投公司有偿收储,土地补偿款按市场价评估并给付;市城投公司有剩余未出让土地的,可在地价相同的前提下等面积置换,地价不相同的,采取土地价款补差的方式解决;不愿意接受土地补偿或置换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用地与建房全部手续但尚未建设且办理用地与建房手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必须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建房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九条 燎家山经济开发区出让给个人且已将房屋建成的住宅建设用地,按汨府阅〔2011〕14号文件明确的办法处理。
因修建西湖公园普门寺安置给车站社区五、七、八组部分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已将房屋建成的,按市委、市人民政府集中处理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的文件规定处理;尚未建房的,按汨府阅〔2008〕6号文件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其土地性质按以下办法认定和处理:
(一)采取集中供地方式安置给城镇居民与被征地农民且所在地块已办理征用地全部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国有划拨土地登记发证或批准建房;
(二)采取集中供地、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和村民自主购地建房等方式安置给被征地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或批准建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前开发或安置给个人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国有划拨土地登记发证或批准建房;之后出让给个人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国有出让土地登记发证或批准建房。
(四)指挥部或指挥部接管单位出让给个人、采取集中供地方式安置给城镇居民与全民制单位以及城镇居民自行购买的住宅建设用地,所出让、购买或者安置的土地未依法办理征用地手续的,经处罚后应补办土地征收批准手续,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国有划拨土地:1.位于城市建成区,地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因城市建设需要,绝大部分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剩余的未经征用且单宗土地面积在一亩以下的零星地块;2.城镇居民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前自行购买并已取得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的集体建设用地。
(五)经认定为国有划拨土地的住宅建设用地,经个人申请并自愿缴纳土地价款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出让土地登记发证或批准建房。
其它非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涉及城镇居民、外来人员购买城市建成区集体建设用地建房且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将房屋建成的,可参照本条款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建成区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建房且已将房屋建成,其占地面积超过原安置土地面积且其超用地面积在安置用地总面积10%以下的,在对其超用地面积部分依法处罚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实际用地面积核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超用地面积在安置用地总面积10%以上的,按超用地面积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和2011年公布的城区基准楼面地价全额补缴土地价款,然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按协议出让方式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建房且已将房屋建成,其占地面积超过原出让土地面积的,按超用地面积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和2011年公布的城区基准楼面地价全额补缴土地价款,然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实际用地面积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本条款规定同时适用于其它非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让给个人的用于房屋配套建设、因地下管道等原因不允许建设住宅的空坪隙地、菜地、绿化用地、水塘等地块,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地下管道原状未改变、仍不能用于住宅建设的,在受让人主动申请和不改变原有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合同中明确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容积率为零。
(二)对地下管道原状已改变、现可以用于住宅建设的,在受让人主动申请和符合城市规划及消防安全、地下管道等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增加容积率进行处理,即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协议出让方式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对增加容积率的部分,受让人必须按2011年公布的城区基准楼面地价全额补缴土地价款。
本条款规定同时适用于其它非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让给个人、出让时因地处高压线下等原因暂不能建房或只能建设低层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改变原状、可以用于房屋建设或加层建设的,在受让人主动申请和符合城市规划及消防安全、交通道路、地下管道等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批准建房或加层建房,即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协议出让方式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然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对增加容积率的部分,受让人必须按2011年公布的城区基准楼面地价全额补缴土地价款。
本条款规定同时适用于其它非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让给个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受让人在指挥部解散前只支付了定金或预付了部分购地款,其余款项在指挥部解散后支付的,经调查认定其未付或迟付土地价款属指挥部原因造成的,土地价款仍按原出让时的购地标准支付;因购地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价款按2011年公布的城区基准楼面地价支付。
土地出让时点的认定: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的时间为准;无土地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的,以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购地款的票据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但尚未建设的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在办理建房批准手续时,其建筑楼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采取集中供地、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等方式安置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属非临街住宅的,其批准建筑楼层不得超过三层(不含架空层);属临街住宅且其住宅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可以按照与相邻建筑层高、朝向、风格等相一致的要求批准建设,但批准楼层超过三层的,必须按照《汨罗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汨政办发〔2012〕13号,下同)相关规定将三层以上所分摊的土地变性为国有出让土地,并按照2011年公布的城区楼面基准地价全额补缴土地价款;属临街住宅、其住宅用地为集体土地但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及以上规定处理。
(二)出让给个人但尚未建设的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明确建筑层数的,按已明确的建筑层数批准建设;未明确建筑层数的,在批准建房时,非临街住宅不得超过三层(不含架空层),临街住宅可以按照与相邻建筑层高、朝向、风格等相一致的要求批准建设,或者参照宗地所在区域其它已建成临街房屋的建筑层数批准建设;根据建房人申请和宗地实际情况可以批准超过所在区域其它房屋建筑层数建房的,必须按照2011年公布的城区楼面基准地价全额补缴土地价款。
本条款规定同时适用于其它非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使用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建房,其所建房屋不符合城市规划、村居民建筑规范和消防安全、交通道路、地下管道等管理规定的,不予登记发证;其所建房屋全部为住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一)与相邻房屋日照间距不足但已征得相邻住户同意自愿放弃采光权等民事权利的;
(二)非本户原因导致消防车无法到达且本户与相邻住户已出具自愿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或消防车虽无法到达但本户具备基本消防条件(包括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
(三)无消防环形车道但所在区域已规划并预留消防环形车道,或者相邻住户承诺改建房屋时腾出消防环形车道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确认并保证实施的;
(四)无封闭内院和天井,不属于高层建筑,未规定设置消防环形车道与消防回车场的自住房屋;
(五)侧面山墙与相邻房屋防火间距不足,但本户与相邻住户已出具自愿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的;
(六)消防通道净宽在3.5米以上、净高在4米以上、能够满足消防车通行的;
(七)压占了《汨罗市城市总体规划》所规划的道路红线,但其所建房屋是在《汨罗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前建成且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八)位于《汨罗市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汨政发〔2011〕7号)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和严格控制区范围内,但其房屋是在该办法下发前建成的;
(九)处于高压线下面或附近,电力部门认定符合安全要求或者安全距离不足但经过整改后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
(十)其它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和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房屋。
本条款规定同时适用于其它非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采取不同方式安置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安置户在申请对其已建成房屋登记发证或未使用土地办理建房手续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 安置卡原件及其复印件;2. 已缴纳办证费用的,必须提供收款收据原件及其复印件;3. 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4.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并按手模予以认可。
主管单位在提交审查认定其登记发证或建房资格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安置用地征收协议复印件;2. 安置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3. 安置用地划分明细及分户图复印件,属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安置的,应提供指挥部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签订的安置协议复印件;4. 申请人原房屋征收及拆除情况;5. 已向个人收取和已向相关部门缴纳办证费用的,必须提供费用明细及收款收据复印件;6.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土地受让人在申请对其已建成房屋登记发证或未使用土地办理建房手续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 土地出让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其复印件;2. 购地款收据原件及其复印件;3. 已缴纳办证费用的,必须提供收款收据原件及其复印件;4. 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5.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并按手模予以认可。
主管单位在提交审查认定其登记发证或建房资格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出让土地批准文件复印件;2. 出让地块征收协议复印件;3. 出让地块分户示意图复印件;4. 已向个人收取和已向相关部门缴纳办证费用的,必须提供费用明细及收款收据复印件;5.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使用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但未按约定要求建房的,对其超占土地和超约定建筑层数建设的部分,在按违法用地与建设处罚后再按遗留建房问题处理,罚款标准参照《汨罗市国土规划整治集中处罚办法》(汨政办发〔2009〕12号)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在本办法发布后抢建房屋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采取不同方式安置或出让给个人且已将房屋建成的住宅建设用地,其登记发证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指挥部采取统一供地方式安置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其登记发证应由建房人缴纳的相关税费按以下项目与标准收取:地籍权属调查与土地测绘费每巷100元,土地数据库存和利用费每户65元,土地使用权登记办证工本费每户20元;规划地形图测量费每巷100元;房屋测绘费每巷100元,图纸利用费每幅40元,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费住宅每户80元、非住宅每户550元,房屋档案服务费每户50元。
(二)由指挥部采取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和自主购地建房方式安置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其登记发证应由建房人缴纳的相关税费按以下项目与标准收取:地籍权属调查与土地测绘费,按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2.1元;土地数据库存和利用费,每户65元;土地使用权登记办证工本费,每户20元;规划地形图测量费,按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户300元;房屋测绘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2元;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2.5元;图纸利用费,每幅40元;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费,住宅每户80元,非住宅每户550元;房屋档案服务费,每户50元;使用的宅基地为农用地的,按用地面积收取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6元,为耕地的还应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由指挥部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其登记发证应由建房人缴纳的相关税费按以下项目与标准收取:地籍权属调查与土地测绘费,按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4.1元;土地数据库存和利用费,每户6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每宗300元;土地使用权登记办证工本费,每户20元;规划地形图测量费,按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0元;房屋测绘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2元;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2.5元;图纸利用费,每幅40元;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费,住宅每户80元,非住宅每户550元;房屋档案服务费,每户50元。
规划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明确建筑楼层、而建房人超过规定建筑楼层建房的,应按超建筑楼层部分的建筑面积和2011年公布的城区楼面基准地价全额补缴土地价款;规划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建筑楼层的,不收缴土地价款。
第二十一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采取不同方式安置或出让给个人但尚未建设的住宅建设用地,其申请办理建房手续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采取统一供地方式安置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其办理建房手续应由建房人缴纳的相关税费按以下项目与标准收取:土地测绘服务费与地籍权属调查费,按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2.1元;土地数据库存和利用费,每户65元;土地使用权登记办证工本费每户20元;规划建筑物放线费和地形图测量费,按用地面积收取,合计每平方米2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户300元;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相关税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项目与标准收取。
(二)采取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方式安置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其办理建房手续应由申请人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项目与标准收取,其中,使用的宅基地为农用地的,应收取耕地占用税,为耕地的还应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由指挥部或其委托代理人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其办理建房手续应由申请人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项目与标准收取,其中,土地交易契税以原出让合同明确的土地交易金额为基数和现行税率征收,基建报批各项费用全免,建筑安装地方各税不予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第二十二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均由建房人全额承担:1. 只交了部分购地订金且未与出让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2. 将所购土地出售给他人建房的;3. 超出合同规定的出让土地面积与规划明确的建筑楼层建房的;4. 应由申请人全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采取总承包或委托方式交由代理人开发或者出让的住宅建设用地,按指挥部直接出让的土地处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与受让人按协议出入方式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另行向委托代理人收取土地交易及房地产开发相关税费。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原指挥部或个人已经缴纳的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税费项目,申请人可凭收款收据原件予以抵扣,相关部门在办理建房手续或登记发证时不得再另行收取。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将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转让给他人建房或者将已建成房屋出让给他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采取集中供地和自主购地建房方式安置给个人且已将房屋建成的国有建设用地,在按2011年公布的城区楼面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价款后,可对建房人所建房屋核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建设的,在按2011年公布的城区楼面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价款并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可由相关部门办理建房批准手续。
(二)出让给个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在依程序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可由相关部门对建房人所建房屋登记发证或办理建房批准手续。
(三)采取集中供地和自主购地建房方式安置给个人且已将房屋建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位于城市建成区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让或安置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安置卡或出让文书及相关证明文件遗失或资料不全的,由主管单位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但书面处理意见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工作人员的签名。主管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和当事工作人员应对所核查的事实和签署的意见负全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严厉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其它相关规定
(一)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且已将房屋建成的,由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权属调查及测量测绘,其登记发证应由申请人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由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统一收取并上缴财政专户,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交易契税、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由相关主管部门收缴并全额缴入国库。
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但尚未建设的住宅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负责进行建房资格审查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然后由申请人按现行建房审批程序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房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对非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的处理:凡是在2006年4月以后动工建设的房屋,一律由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按违法建设处理;在2006年3月底前动工建设的房屋,由建房人申请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其未经批准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后,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并登记发证。
(二)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受理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好相关事宜,不得借用任何理由拖延时间;经批准交由主管部门补办相关证件的时间,从受理之日起到交办事项办结,交办户数在20户及2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2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但尚未建设的住宅建设用地,属临街建筑且有两户或者两户以上的必须进行整体联建,其层高、外观、进退红线和设计效果图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四)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但尚未建设的住宅建设用地,凡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审查审批并在办理建房手续后6个月时间内开工建设的,其安置或受让土地一律按闲置两年以上土地处理。
(五)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安置或出让给个人的住宅建设用地,凡是土地权属不清或者遇到根据本办法不能解决的其它问题,均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研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然后由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审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的名义补签土地出让协议或者合同、补开购地款收据,不得出具其它任何虚假证明材料;未经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认定、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按原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为安置户、购地户办理任何登记发证或建房批准手续,一经发现,严厉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采取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按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登记发证或办理建房手续的,其已办理的批准文书和登记证书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予以撤销,所缴相关税费作为罚款由相关部门收缴。
(八)本处理办法只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原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的遗留建房问题,未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擅自将集体土地出售给个人、部门单位擅自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开发所带来的遗留建房问题,按市委市人民政府集中处理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的文件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授权处理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的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安置用地建房登记发证申报表
2. 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出让土地建房登记发证申报表
3. 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安置用地建房申报表
4. 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出让土地建房申报表
附件1
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安置用地建房登记发证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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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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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设工程
指挥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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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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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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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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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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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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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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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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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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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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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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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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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手续
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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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手续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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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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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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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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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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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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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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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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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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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申请理由”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其中,安置方式分为统一供地安置、自主购地安置、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安置三种;2、单位负责人签名必须是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名;3、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安置卡、收款收据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本表的附件一并上报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
附件2
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出让土地建房登记发证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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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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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设工程
指挥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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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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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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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
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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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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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地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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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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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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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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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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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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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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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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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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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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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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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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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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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手续
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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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手续
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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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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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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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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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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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申请理由”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其中,土地出让单位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单位;2、单位负责人签名必须是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名;3、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收款收据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本表的附件一并上报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
附件3
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安置用地建房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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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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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设工程
指挥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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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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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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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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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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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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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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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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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手续 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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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手续
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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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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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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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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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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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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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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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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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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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申请理由”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其中,安置方式分为统一供地安置、自主购地安置、村组自行调剂宅基地安置三种;2、单位负责人签名必须是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名;3、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安置卡、收款收据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本表的附件一并上报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
附件4
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出让土地建房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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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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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设工程
指挥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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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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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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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
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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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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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地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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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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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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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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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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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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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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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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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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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手续
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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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手续
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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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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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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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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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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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申请理由”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其中,土地出让单位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单位;2、单位负责人签名必须是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名;3、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收款收据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本表的附件一并上报市国土规划整治办公室。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