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3-632330
  • 统一登记号:MLDR-2013-00005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3-26
  • 信息时效期: 2018-03-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告〔2013〕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汨罗江河道采砂秩序管理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3-09-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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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3-00005

汨政告〔2013〕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汨罗江河道采砂秩序管理的

通       告

近年来,随着砂价提高,汨罗江违规开采现象重新抬头,沿河群众反映强烈。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和采砂业主勾结,非法买卖砂石资源,严重扰乱砂石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利益为诱饵,制造事端,挑起沿河群众和采砂业主矛盾,引发了一系列不稳定事件。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开采,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汨罗江河道采砂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人在汨罗江河道内用挖机、铲车等非批准生产工具采砂。

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的采砂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严禁在禁采区、保留区采砂作业。

一年内累计违规作业3次以上(以主管部门登记和处罚依据为准)或是造成群体性上访两次以上的采砂船,主管部门可以依程序吊销该船采砂作业资格。违规作业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严禁任何个人或集体以任何理由在汨罗江洲滩、大堤(含大堤平台、堤坡、堤顶)擅自堆放砂卵石,否则,将强制清除,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均由业主承担。

三、加强采砂船、砂场管理,实行一船一砂场制度。所有砂场都必须向主管部门申报,按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核定规模、高度建设砂场,严禁不在指定地点,超规模建砂场,严禁不按规定、高度堆放砂卵石。

四、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个人、集体非法买卖所在村组河道范围内砂石资源,一经查实,一律收缴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严禁个人或以集体、组织的名义,扰乱河道正常采砂作业秩序;煽动、唆使群众闹事的首要分子一律依法予以惩处,以各种名义在采砂船上收取的款项一律予以收缴。

六、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充当不法业主“保护伞”或者涉嫌参与非法买卖矿产资源、非法采砂和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严厉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