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4-632339
  • 统一登记号:MLDR-2014-00002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1-09
  • 信息时效期: 2019-01-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告〔2014〕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再生资源行业污染环境和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4-04-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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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4-00002

汨政告〔20141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再生资源行业污染环境和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再生资源行业污染环境和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制止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行为

1.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接受处理,否则,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强制拆除损失和费用概由违法建设行为人承担。

2.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私人住宅、厂房、商业用房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否则,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强制拆除损失和费用概由违法建设行为人承担。

3. 在各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

4. 违法建设小产权房,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没收或拆除。

二、坚决打击再生资源行业污染环境行为

1. 严禁再生资源废弃物、生活垃圾乱焚烧、乱堆放。废弃物、生活垃圾必须堆放到市乡(镇)村组指定的堆放地点。

2. 严禁在城区和107国道、308省道、201省道、汨罗江大道临路从事再生资源收购、加工等经营活动。

3. 严禁土法冶炼企业开工生产。

4. 严禁铜铝等冶炼企业、塑料加工企业违法排放烟尘、恶臭气体和污水。对环保不达标的冶炼和塑料加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

5. 严禁在固定清洗池外随意清洗废旧物资,严禁污水横流。

6. 严禁占道经营、非法占用土地经营。严禁违章、违法搭建工棚、厂棚经营。

三、坚决禁止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关镇所有社区;城郊乡所有社区、村;工业园所辖区域;汨罗镇燎家山社区、北托村、南托村、李家坪村;古培镇明月村;乡镇场集镇所在区域。

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除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至次年正月十六日)外,禁放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程序报公安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燃放。

3. 禁止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4. 禁止在城区建设路、大众路、小汨新路、迎宾路、高泉路、劳动路、车站路、山塘路、工农路、人民路、荣家路销售烟花爆竹。

5. 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加油站、液化站(含天然气站)等附近销售烟花爆竹。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并严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村(社区)组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从严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相关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