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4-00004
汨政告〔2014〕3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汨罗江汨罗段部分河道砂石资源
禁止开采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堤防、水生态和涉水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汨罗江汨罗段部分河道砂石资源禁止开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0日起,在建的岳长高速跨汨罗江大桥下游3000米至平江县与汨罗市共管河段下游界线止划为禁采区,实行永久性禁采。禁采区内所有采砂工程船必须撤离或解体上岸并平整砂场。
二、汨罗江磊石出口至在建的岳长高速跨汨罗江大桥下游3000米,自2015年1月10日起实行禁采。禁采期间,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专家对该河段砂石资源储量与航道治理进行科学论证,报经上级批准后,公开拍卖出让。
三、汨罗江汨罗段河道砂石资源禁采期间,禁止一切在河道、河洲进行砂石资源的开采行为。违者将依法严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汨罗江汨罗段沿河所在乡镇、村、组应切实履行职责,负责做好现有采砂工程船船主、投资者及周边群众工作,认真落实禁采工作。
五、汨罗江汨罗段现有采砂工程船船主、合伙人及投资者,应谨慎投资,因禁采带来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补偿,以此为由非法信访影响稳定的,坚决依法打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