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4-00006
汨政告〔2014〕5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涉及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有效遏制涉及机动车违法犯罪反弹势头,预防和减少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4月1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七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等涉及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各种销售、窝藏、转移、代销、收购、介绍购销、改装赃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赃车嫌疑的一律先扣押追查来源,再区分情形予以追缴、收缴或依法作其他处理。
二、严禁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拼装、走私等机动车上路行驶,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一经发现对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对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涉案机动车一律由公安民警依法扣留。对扣留的机动车,符合办理注册登记的,一律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证后方可退还;系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经查询系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一律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摩托车上非法安装伞具的依法予以收缴,对拒不改正或再次安装的,给予行政处罚。
三、市民已经购有赃车或者有赃车嫌疑车辆的,应当主动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涉案机动车送交公安机关,并如实说明问题,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处罚。
四、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进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力度,广大市民也应当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共同有效预防机动车盗抢案件的发生。
五、对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机动车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对为违法犯罪行为人说情开脱的国家工作人员、党员,一律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六、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发现有涉车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将予以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