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4-00011
汨政告〔2014〕10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殡仪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等相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倡导文明祭祀,规范治丧行为,保障殡葬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市殡仪馆及其区域范围内实行禁放烟花爆竹,提倡使用环保型绢花花圈和电子鞭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市殡仪馆馆内,馆周边以及出入馆沿途城区范围。
二、禁放时间: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
各乡镇场和市直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倡导文明治丧。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做好家属和亲朋的工作,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携带烟花、礼炮、鞭炮、花圈进入殡仪馆。
禁放工作将纳入“三项整治”范围,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市委、市政府将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欢迎广大市民依法监督、举报违规燃放行为(举报电话:0730-5222371、5227001)。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