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4-00022
汨政告〔2014〕2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汨罗江风光带流域禁止非法经营水上游乐活动的通告
为 加强水环境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汨罗江风光 带流域(东起汨水与湄江汇合处,西至汨罗江拦河闸)禁止非法经营水上游乐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汨罗江风光带流域内现有非法经营的水上游乐活动必须立即停止,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非法经营船主必须自行将冲锋舟、皮划艇、木船等水上载客工具及配套设施设备撤离。游乐船主、合伙人及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及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补偿。
二、汨罗江沿岸各乡镇、村、组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现有游乐船主、投资者及周边群众工作,认真落实禁止非法经营水上游乐活动工作。广大市民和外来游客应自觉遵守通告精神,不得参与非法经营的水上游乐活动。
三、 对于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海事处、工商局、公安局、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红花乡、城郊乡、城关 镇等乡镇组成联合检查执法组,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汨罗江新市老桥至城郊百丈口河段是汨罗市城市居民的重要饮用水源地之一。饮用水源地及其邻近区域开发利用的要求十分严格,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汨罗江风光带流域旅游开发待相关规划和管理办法出台后,再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