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4-00023
汨政告〔2014〕2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非法回收、贮存和拆解医疗废物、废电子电器产品等危险废物的通告
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防控医疗废物、废电子电器等危险废物污染风险,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民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 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非法从事医疗废物、废电子电器产品等危险废物的回收、贮存 和拆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疗废物、废电子电器产品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为危险废物,其回收、贮存和处置,国家有严格技术要求。凡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医疗废物、废电子电器产品回收、贮存和处置。
二、现在我市范围内无证照从事医疗废物、废电子电器产品回收、贮存和拆解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清除和安全处理原材料和废渣,拆除加工设备,遣散从业人员。
三、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仍继续从事医疗废物、废电子电器产品回收、贮存和拆解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工商部门严肃处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环保、工商、公安和属地乡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执法,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0730~5588123.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