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4-00024
汨政告〔2014〕23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市小型冶炼企业进行专项整治的
通 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土法坩埚冶炼方式生产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中小型冶炼企业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8月10日前,所有土法坩埚冶炼加工户须主动停止生产,拆除加工设备,遣散从业人员。
二、采用反射炉生产、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证、产能达到年生产5万吨以上且自愿进行升级改造的企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停产整治,限在8月31日前补办相关环保手续,经验收合格方可重新投产。
三、8月11日至8月31日,对未自行拆除坩埚炉的冶炼企业由环保、公安、工信、工商、电力和属地乡镇联合予以强制取缔。
四、9月1日至10月1日,对未完成改造、不补办相关手续的反射炉企业进行强制关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