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4-00035
汨政告〔2014〕3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经营性房屋出租(自营)税收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8月份起,决定对我市城区经营性房屋出租(含个体自营)税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城区和集镇从事经营性(用于商业服务、生产、仓储、办公等)房屋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利用自己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时限和内容
自2014年9月份开始到2014年12月31日结束,暂定4个月,视工作进展情况顺延。清理整治内容为2014年1月1日以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租经营性房屋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以及自用经营性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三、方式和步骤
(一)地税部门根据摸底情况测算数据,于9月30日前,填写并送达《税收缴纳通知单》,告知纳税人应纳税税款数额和相关事项。
(二)纳税人务必在10月31日前,按照《税收缴纳通知单》上的应纳税数额,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手续。纳税人对应纳税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予以核实,并按核实后的应纳税数额办理自行申报缴税手续。
(三)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经营性房屋,以及经营性房屋自用,应依照法律主动向地税部门如实申报并补缴税款,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主动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免手续。对 在自清自缴期限内,未办理自行申报缴税手续、未主动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免手续的纳税人,由地税部门依法催报催缴,并加收滞纳金。
(四)经催报催缴仍不缴纳税款的,交由地税稽查部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拒不申报缴税,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到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税款申报地点
纳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的纳税人,统一到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办理自行申报缴税手续。(地址:人民路市地税一分局二楼,联系电话5238603)
五、举报和咨询电话
举报电话:5180844(市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咨询电话:5183025(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此次清理整治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事宜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