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4-632379
  • 统一登记号:MLDR-2014-00039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9-19
  • 信息时效期: 2019-09-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告〔2014〕36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4-1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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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4-00039

汨政告〔201436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前 段时间,我市八景、三江、智峰等重点林区乡镇非法狩猎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我市野生动物资源,而且对森林防火和林区人畜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切实保护 我市的野生动物资源,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定,现就加强我市野生动物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游客)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二、严禁使用电网、炸药、私制猎枪、毒药、地弓、粘网、套子等各种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三、持枪狩猎的,必须携带持枪证和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属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五、严禁非法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办理《野生动物携带证》。

    六、 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 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对无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 从严惩处。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市林业局是我市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调查处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扣留、查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工商、交通、公安、司 法、邮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九、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十、对举报并查实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加工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员实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市森林公安局:0730-5222620,市林业局森保站:0730-5229897)。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919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