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4-632383
  • 统一登记号:MLDR-2014-01004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5-27
  • 信息时效期: 2019-05-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4〕10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2014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4-1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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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LDR-2014-01004 

汨政办发〔201410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2014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2014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7

 

汨罗市2014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岳阳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湘政办发〔2014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实、客观公正、公众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场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乡镇场重点考核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重点考核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情况。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对各乡镇场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单位自查为主,食安办定期组织现场考核。

第五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主要考核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其他指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考 核评价细则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制定。考核评价采取半年自评、年终现场考核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考核采取听、查、看等方式进行。听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单 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查资料,查阅工作制度、文件、方案、监管记录及相关材料等。看企业,随机抽查相关企业,乡镇场主要抽查食品安全网 络建设及其运行情况等;监管责任部门主要抽查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现状,即重点抽查1-2个企业,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集体食堂等,并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流动摊贩、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要区域和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外部评议,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被考核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于12月份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提交年度考核工作自查报告、相关文件资料等。市食安委办公室将于12月底从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畜牧水产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实行倒扣分制,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单位,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破获和查处省部级挂牌督办重大食品案件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国家和省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社会治理综合考核:

(一)本行政辖管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结果由食安委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在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汨罗市2014年度乡镇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分表

      2. 汨罗市2014年度乡镇场养殖业工作目标考评细则

      3. 汨罗市2014年度乡镇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考评细则

      4. 汨罗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评细则

      5. 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重点

      6. 汨罗市2014年度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考评细则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