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4-01006
汨政办发〔2014〕15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报建中规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有效促进财政增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报建中规费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面积”
凡是需要以建筑面积作为规费征收依据的,均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明确计价标准
砖混结构600元/㎡,框混结构800元/㎡,全框架全现浇结构1000元/㎡,框架剪力墙结构1200元/㎡,钢架结构厂房750元/㎡。
三、明确减免范围
对建设方减免规费的范围限于下列六种情况:
(一)工业园入园项目、招商引进工业项目和特困企业技改项目的建设工程,免征本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本地暂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应收标准的50%收取。
(二)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其规费收取参照湘政办函〔2010〕55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含廉租房、公租房和安置房项目),其规费收取参照湘政办发〔2009〕63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市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其规费收取按政务服务中心标准的50%收取。
(五)农村卫生院和乡镇开发建设项目,按地域差别除去未涉及的收费项目,应收规费按政务服务中心标准的50%收取。
(六)市属重点工程,减免比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除以上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不予减免。减免工程所涉及的建设方应缴规费不得低于工业园减免标准,施工方应缴规费不予减免。
四、规范收费标准及服务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费及基金
征收 单位 |
征收项目 |
缴纳 对象 |
收费 性质 |
税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环保局 |
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 |
施工方 |
行政性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 |
预收 |
工信局 |
墙改基金 |
建设方 |
基金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使用新型墙材的验收时按比例退还) |
湘财 〔2008〕53号 |
散装水泥 专项基金 |
建设方 |
基金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使用散装水泥的验收时按比例退还) |
湘财综字〔199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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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建设方 |
事业性 |
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如建设了防空地下室标准合格的,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了普通地下室的,按地面上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5元征收;未建设地下室的,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征收。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及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2元。 |
湘价费 〔2007〕87号、汨政发 〔2007〕12号及补充报告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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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费 |
建设方 |
行政性 |
住宅按每平方米地面上建筑面积50元征收,其他则按每平方米地面上建筑面积70元征收。 |
汨价字 〔2014〕16号 |
劳保基金 |
建设方 |
基金 |
按报建造价的3.5% |
湘建〔1992〕 管字第4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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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补偿费 |
建设方 |
行政性 |
工程报建时达到了规划规定绿地率指标的按规划绿地面积50元/㎡的标准收取押金,未达到规划规定绿地率指标的按规划绿地面积6000元/㎡的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而在验收时减少了绿化面积的,按此规定标准的150%补缴。 |
湘价函 〔201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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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建设方 |
事业性 |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计费 |
湘价费 〔2008〕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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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调办 |
价格调节 基金 |
施工方 |
基金 |
按建筑总造价的0.5% |
汨政发 〔2013〕9号 |
文广 新局 |
文物调查 勘探 |
建设方 |
定额费 |
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据实计算;一般勘探预算定额标准: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据实计算。 |
湘财综 〔2013〕36号 |
安监局 |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施工方 |
行政性 |
不低于3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安全事故全额退还。) |
财建 〔2006〕369号 |
水务局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建设方 |
行政性 |
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1.5元缴纳 |
湘价费〔2009〕62号 |
(二)服务性收费
建设工程报建过程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应坚持以下原则:
1. 按仍有效的文件规定,将相关服务性项目作为整个报建的必备条件;
2. 建设单位选择服务机构采取自愿原则,服务单位必须提供服务;
3. 异地服务机构为本市建设项目提供服务,应到本市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登记;
4. 本地服务机构收费报建时按要求由政务服务中心收缴到位,专户储存,建设单位签出服务意见书后再拨付给服务机构;
5. 本地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其收费不能超过以下标准。
征收项目 |
缴纳 对象 |
收费 性质 |
税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评估项目 建议书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投资额分档收费:1、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收4000元;2、投资500-1500万元的收8000元;3、投资1500-3000万元的收16000元(该项收费适用于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不适用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 |
湘价房字〔2000〕第95号、计价格〔1999〕1283号 |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投资额分档收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收8000元;投资500-1500万元的收16000元;投资1500-3000万元的收24000元(该项收费适用于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不适用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 |
湘价房字〔2000〕 第95号 |
环境影响 评估 |
建设方 |
服务性 |
估算投资额在0.3亿元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收5-6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1-2万元,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收0.8-1.5万元,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0.5-0.8万元。估算投资额在0.3-2亿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收6-15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2-4万元,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收1.5-3万元,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0.8-1.5万元。估算投资额在2-10亿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收15-35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4-7万元,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收3-7万元,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1.5-2万元。 |
计价格 〔2002〕125号 |
抗震性能 分析 |
建设方 |
服务性 |
6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进行现场测试的5000元起价,每平方米1.8-2.0元;现场进行仪器测试的10000元起价,每平方米2.0-2.5元。 |
湘价服 〔2012〕39号 |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地面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 |
湘价费 〔2011〕194号 |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 |
建设方 |
服务性 |
一、二类建筑工程按地面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三类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元 |
湘价费 〔2011〕194号 |
雷击灾害 风险评估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投资额分档收费:5千万元(含)以下按0.12%;5千万至1亿(含)0.1%;1亿元以上按0.05%(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300元按300元计算) |
湘价费 〔2011〕194号 |
交易服务费 |
建设方、施工方 |
服务性 |
中标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0.2%征收;中标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按0.15%征收;中标额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按0.11%征收;中标额5000万元-2亿元(含2亿万元)以下按0.08%征收;中标额2亿元以上按0.02%征收。(建设方缴纳40%,施工方交纳60%) |
湘价服 〔2009〕157号 |
施工图纸 审查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工程等级收费:大型项目1.8元/㎡;中型项目1.6元/㎡;小型项目1.5元/㎡,鉴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面积小,其审查服务费统一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施工图工程审查费调整系数(人防工程除外)抗震设防6度10层以下为1.1;6度10层以上和7度10层以下的为1.15;7度10层以上的为1.2;超限高层为1.4。但总收费不得高于2元每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和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收费标准。 |
湘价服 〔2012〕76号 |
监理费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总造价分档收费: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1.65%收取;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1.35%收取;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1.1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1%收取;1亿元以上按0.8%收取。 |
在湘价服〔2007〕76号文件标准的基础上再降低标准 |
档案装订、管理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地面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 |
预收 |
工程安全 服务费 |
施工方 |
服务性 |
按总造价的0.23%收取 |
湘价服 〔2009〕26号 |
建筑材料 检测费 |
施工方 |
服务性 |
非强制检测项目按文件收取,强制检测项目及重复检测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 |
湘价服 〔2009〕186号 |
水土保持 方案编制费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报告书收费按不高于收费文件的30%收取;报告表收费按收费文件减半收取。 |
湘价服 〔2013〕134号 |
白蚁防治费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 |
湘价费 〔2010〕186号 |
五、本通知自2014年8月6日起执行,汨政办发〔2010〕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