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4-00036
汨政发〔2014〕8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认 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 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 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 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 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 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涨指数应与物价上涨指数保持基本一致,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市人民政府每年统一发布一次最低生活保 障指导标准。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 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场在村(社区)设 立申请受理点,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 产状况,在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场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 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 对。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场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乡镇场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市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场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新增对象应100%入户调查。有条件的地方,市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场、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场要及时公 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申报地长 期公示,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 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坚持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 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 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房产、农业、林业、 卫生、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各 类补贴、就业、保险、土地使用、住房、医疗、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 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 态管理机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和定期核查制度,根据报告和核查情况,市民政部门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 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要 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 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 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市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 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市、乡两级要设置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复查复核等制度。市民政部门和乡镇场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 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 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 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城 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 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提供 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乡镇场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以“乡镇按照每万人口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 总量概念,统筹安排好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明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条 件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运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民政局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为保障基层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乡镇场统筹安排解决。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 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 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 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 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 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乡镇场要将最低生活保 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 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场长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场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 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场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场领导班子和相 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 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 为和典型案件;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 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 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 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