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4-00042
汨政告〔2014〕37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
通 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制改革,顺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市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和《岳阳市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业贷款集中清收工作方案》(岳纪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时间: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清收对象:凡在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点贷款到期而又逾期未还的所有借款单位和个人。
三、凡对贷款负有担保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督促借款户积极偿还贷款本息。逾期未偿还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由担保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 凡经催收仍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清收。是公职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由组织、人事部 门对其实行停岗、停薪、停职,不提拔、不调动、不晋级、不评先,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其工资中扣款还贷;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是信用社内部员工的,坚决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启动组织处理程序,直至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执 行。
五、凡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欠贷户,市信用联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自动履行的,除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外,将其纳入全国征信系统的不守诚信“黑名单”,并申请司法部门依法禁止其高消费。
六、 对不良贷款中有抵(质)押物的,将依法进行拍卖和处置,用于抵偿其不良贷款;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拍卖处置其财产,涉嫌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内外勾结、假借、假冒他人名义等形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阻挠清收工作小组或市人民法院依法清收的,视 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