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5-01001
汨政办发〔2015〕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
及管理试行办法》和《汨罗市新型职业农
民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试行办法》和《汨罗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
汨罗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速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实现我市粮食、生猪等种养产业持续发展,农民收入稳定增加,富民强市目标早日实现,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 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 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以 农为业、以农为生、以农为根、以农为本”的新型职业群体,是指“以农业作为主业来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以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 人”,具有“以农业为职业、拥有一定的资源资料、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五大显著特征。
第三条 现代农业需要新型职业农民。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的趋势不仅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也成为我国粮食安全的潜在威胁,有必要启动后继农民的培养工程,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以便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选定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场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作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
(一)劳动力年龄在18~55周岁内的本市从事水稻、养猪产业并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在本市水稻种植、养猪规模经营在两年以上的大户且规模符合以下规定的:
1. 水稻产业:在本市范围内土地流转面积达30亩以上,种植水稻面积在50亩以上的;
2. 养猪产业:在本市范围内养猪年出栏达300头以上的。
(三)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培训及到省、市大中专院校学习培训。
第三章 培育机制
第五条 选好培训基地。从全市原阳光工程培训基地中选择4个师资力量强、培训条件好的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要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第六条 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聘请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乡村、办到田间。
第七条 创建实训基地。围绕粮食高产创建项目、规范化养殖的示范基地(场)作为实训基地,每个新型职业农民每月参加学习活动1次以上,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
第八条 实行免费培训。对所选定的学员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并免费外派部分学员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各类农科院校的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劳动力年龄在18~55周岁内的从事水稻、养猪产业,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具有农广校或其他院校大中专以上学历(含函授生)或参加了农民创业培训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等。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1. 水稻产业:在本市范围内土地流转面积达50亩以上,种植水稻面积在100亩以上;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2. 养猪产业:在本市范围内养猪年出栏达500头以上;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3. 其他产业: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经营业主,到所在乡镇场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填报《汨罗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培训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由乡镇场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汇总,统一报送到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小组进行审核,审核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
(四)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后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发证。
第六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水稻及养殖等产业发展运行情况,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返乡创业农民中遴选1000个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培育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700人,从事牲猪养殖的新型职业农民300人,对其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接受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如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水稻、生猪、玉米、农机等生产经营型和社会服务型为主的新型职业农民,并取得《汨罗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从业农民。
第三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四个方面的扶持,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办理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农村经营主体的有关证件;优先提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经营所需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进行农业生产,各级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对发展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产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附属设施占用土地的,按规定申报用地。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行业协会、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对其实行各项政策扶持,相关部门要简化办证手续,减免办证费用,并优先推荐示范社的评选,促进农业新型主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第七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实行全程免费技术服务。
第八条 创新惠农资金的发放办法,新增的粮食补贴按照“谁生产谁受益、不生产不受益”的原则发放,并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九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的,可以在邮政银行按相关要求申请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信用社、农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贷款,对从事农业创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按照上级规定优先予以小额贷款贷款贴息。
第十条 培育农业合作组织。支持建设龙头企业、强村大社、产业联盟;大力培育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成长成熟,提高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开展技术管理服务的优势,联合协作、扶弱帮困、提供服务、率先领跑。
第十一条 强 化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推行土地经营 权、林权、农业订单等用益物权价值评估,扩大抵质押融资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创业融 资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拓 展农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险品种,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暴雨、暴风、洪水、冻害、 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在加强能繁母猪、水稻保险的同时,扩大玉米、大棚蔬菜、主要畜牧产品、渔业等保险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加强银保合作,力促“农业+金融+保险”模式发展。
第十三条 扶持产品营销体系。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四条 逐步推行免费培训。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农业创业等免费培训。定期选拔优秀新型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研修学习,并补贴部分学习费用,全面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优 化队伍建设环境。各级各部门都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 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 查,检查结果全市通报。
第十六条 建立奖励机制。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和评估,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奖励,对产业化经营辐射强、效益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推荐为中央、省、岳阳市、市种养大户的评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