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5-01006
汨政办发〔2015〕1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汨罗江风光带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汨罗江风光带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汨罗市汨罗江风光带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汨罗市汨罗江风光带公园(以下称风光带)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光带管理范围为:
1. 风光带岸上部分,南至沿江大道北侧边缘;
2. 与风光带相连的廊桥、亲水平台等设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对风光带范围进行调整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适用于风光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活、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风光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光带的建设、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汨罗市风光带管理中心是风光带的日常管理机构。汨罗市林业局下属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市住建局开展相关工作。
汨罗市城市综合执法、国土、规划、环保、交通、水务、公安、工商、安监、港航、地方海事、食安、旅游、工信、质监等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职责,做好风光带相关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风光带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有关行政机关也可视情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条 风光带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多渠道筹措风光带的保护资金。
第五条 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开展保护和利用活动,严格管理,确保风光带的公共服务属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风光带保护规划,擅自改变风光带用地性质及用途、擅自占用风光带用地。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风光带、砍伐风光带树木的,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风光带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风光带管理中心同意,如需办理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许可单位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单位须征求风光带主管部门意见:
1.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和宣传标志;
2. 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3. 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
4. 使用扩音设备或者进行产生噪音的其他活动。
其中在风光带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市直单位举办的公益活动也要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风光带的绿化和公共设施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保持建筑、游乐、服务、道路交通等设施完好,标牌齐全完整;
(三)《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公园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风光带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不得焚烧树枝树叶、杂草和有其它露天焚烧行为;
(五)不得向风光带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各种废弃物,不得向风光带排放各类烟尘、恶臭气体,不得超标排放各类污染物;
(六)不得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喷涂、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
(七)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在风光带内举办的各种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拆除设施,清理场地,恢复风光带景观原状。
第十条 风光带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积极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相关职能部门应依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巡查,对码头、险要道路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加强管理。危险地段应设置护栏及警示标志。重点加强水上活动、游乐设施、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二)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取得资质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三)进入风光带的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场有序停放,未经允许,机动车和电动车等不得进入风光带机动车道以外的区域,但到风光带内执行任务的工程车、消防车、救护车、警车、行政执法公务车等车辆除外;
(四)科学制定风光带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各类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处置;
(五)风光带内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
(六)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列明的高危险性体育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严格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七)风光带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拉乱接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
(八)风光带室内外消防栓配备符合规范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九)风光带应树立禁止私自下水游泳的标牌,并经常加强监督检查;
(十)其他不符合风光带规划建设要求和影响河道岸坡安全的行为,均在禁止之列。
第十一条 游乐设施不得有损风光带绿化环境质量,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风光带管理所处进行登记;
(二)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
(三)与风光带景观相协调;
(四)技术、安全、环保指标达到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其中涉及到特种设备使用的,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
(六)向游客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
第十二条 风光带内设立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列明的大型游乐设施、水上娱乐设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向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利用龙舟等民间体育形式进行经营活动视为开展水上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市民和游客应当文明游览休息,爱护风光带各类设施和景观,维护风光带秩序,遵守风光带管理制度。
风光带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质、管制器具进入风光带,在风光带内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二)采用恐吓、捕捉、射击等手段伤害动物;
(三)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构)筑物、地面等各类设施上涂写、悬挂、张贴;
(四)损毁花草树木及各种设施以及可能造成损毁的其他行为(如在树木上拴挂吊床、翻越保护围栏等);
(五)在风光带内喧闹滋事,妨碍公共环境和秩序;
(六)倾倒污水、污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七)挖沙取土、割草放牧、开植垦荒;
(八)进行封建迷信、有伤风化、赌博等活动;
(九)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十)驾驶机动车和不允许进入的非机动车进入禁止区域;
(十一)在风光带内营火、烧烤、宿营,在绿化地带使用明火;
(十二)其他损害风光带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风光带管理部门批准的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风光带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推广、宣传、展示等其他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和管理的要求,与风光带的功能、景观相协调。
禁止不经风光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摆摊设点、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禁止将龙舟竞渡中心广场及表演坪对外出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风光带管理所应当开展巡查活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报告相应主管职能部门,协助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现构成犯罪的报请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在风光带范围内的非法活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如下分工及时进行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利用特种设备进行经营、擅自从事水上娱乐项目经营等违法活动。
市交通管理部门所属港航、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查处擅自在风光带范围内设置码头、违反《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违法活动。
市公安机关及交通、消防机构:负责查处违反规定携带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处置危险物质,损毁公共设施及其他财物,寻衅滋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赌博,吸毒,制造噪音干扰正常生活等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其中消防机构(含授权的派出所等机构)负责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等公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查处风光带内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风光带内进行无证经营活动。
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影响市容,超出指定经营地点,违规设置广告牌,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浓烟、恶臭等气体,制造噪声等违法行为。配合路灯管理所制止在市政路灯供电专线上的窃电行为,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应配合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市城乡建设部门及所属园林绿化保护机构:负责查处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等违法行为。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建筑及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体育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等违法行为。
市林业局及下属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查处违反《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违法行为。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市电力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在供电线路上的私拉乱接行为,严厉打击窃电行为。
市安监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及打非治违工作。
第十八条 恢复绿地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和维护,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 风光带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经批准在风光带内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严格依照风光带主管部门与经营者订立的合同执行。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风光带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风光带重要节日期间的管理,按照汨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