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5-632413
  • 统一登记号:MLDR-2015-01006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8-31
  • 信息时效期: 2020-08-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5〕15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5-09-29 00:00
浏览量:1 | | | |

 MLDR-2015-01006

汨政办发〔201515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与维护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范人防行政事业收费与管理,有力地促进我市人防事业的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发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范围、标准及权限

    1.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湖南省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同 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县城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要在规划设计时征求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 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认可文件。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

    2.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3. 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改扩建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城市广场和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要配套建设人防疏散掩蔽设施,落实有关防护要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对 人防指挥工程和其他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及安全监管,接受人防主管 部门的监督;人防工程所有权人合并、分立、破产的,由人防工程地面建筑物或者土地的受让人负责维护管理。市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和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设经费 由市财政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其维护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保障。

二、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事业收费与管理

对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收费对象及范围:县(市)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因法律法规规定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计费面积地面上总建筑面积的4%

(三)收费标准每平方米800元。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报建办事程序,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窗口统一办理。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账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支出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三、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对拆除、报废、损毁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由市价格认证机构对损毁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评估,按实时造价的150%赔(补)偿。

四、有关减免政策

公 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 用建筑,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营利性的除外)。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汨政发〔200712号文件、汨政办发〔201010号和汨政办发〔201415号文件中关于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31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