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发〔2016〕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城市规划区禁建区与严控区内危房改造户和住房困难户购买安置房工作
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汨罗市城市规划区禁建区与严控区内危房改造户和住房困难户购买安置房工作操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汨罗市城市规划区禁建区与严控区内危房改造户和住房困难户购买安置房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汨罗市城市规划区禁止建设区与严格控制区范围内因危房改造和住房困难等原因,申请新建或原基改建住房,但不符合规划条件不能获批的居(村)民(下称危房改造户、住房困难户)的实际困难,缓解控建拆违的工作压力,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汨罗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危房改造户购买安置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家庭仅有一处住宅,且该住宅建设在本细则实施范围内;
2. 住宅因年久失修,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危房鉴定部门依法鉴定,在严控区内为C、D级危房,在禁建区区为D级危房。
住房困难户购买安置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所有家庭成员户籍都在本细则实施范围内的本村(社区)本组,且均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家庭仅有一处住宅,且该住宅建设在本细则实施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上;
3. 因家庭人口自然增加导致人平居住面积小于30㎡。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等非集体经济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都不能以集体土地上住房困难户身份申请购买安置房。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为不具备购买安置房资格:
1. 非法买卖宅基地的;
2. 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的;
3. 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
4. 其他违法违章占地建房和买卖房屋。
第三条 危房改造户、住房困难户家庭分户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危房或者住房困难户,无论最终分成几户,每一栋住户申请购买的安置房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每一户申请购买的安置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两种标准取其最低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1. 危房改造户的危房正屋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最高不超过危房正屋实际建筑面积;
2. 分户后的家庭人口只有1-2人的,原则上申请购买安置房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2-4人的为120平方米左右,5人及以上的为14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 危房改造户、住房困难户家庭申请购买安置房,实行家庭向所在社区(村)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市规划局初审,市人民政府购买安置房工作集中联席审议小组(下称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等程序。
1. 向社区(村)申报。危房改造户和住房困难户持户籍证明、申请报名表向所在社区(村)报名。社区(村)接受报名后集中持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及所在社区(村)范围内公示情况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 初审。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及时会同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入户调查。调查认为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初步意见,转报市规划局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市规划局在受理规划许可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按本操作细则提出申请。
3. 集中联席审议。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规划局应当及时提交集中联席审议会议审议。集中联席审议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分期分批次研究危房改造户和住房困难户家庭申请购买安置房的申请。表决按照小组成员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机制进行,表决须经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方可通过。表决过程不予公开,表决结果应当对外公开。表决票应当存档备查。
集中联席审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依法实行回避等制度。
4. 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联席审议表决通过后,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5. 组织实施。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住房安置。
第六条 工作小组对危房改造户、住房困难户家庭购买安置房条件进行审议、表决,研究具体购买安置房方案,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提出建议。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办公室设市规划局,由规划局安排联络员。
第七条 安置点由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具体确定,原则上就近安置。
安置房产权人只能登记为购买人家庭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初始登记办证,办证费用由购买人承担。安置房购买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发布一次。
安置房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线路、网络、燃气等开户由购买人自行负责。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安置房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依法采取市场运作模式。安置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安置对象承担,并在交纳房款时一并缴清。
安置房购买人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享受被拆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八条 危房改造户、住房困难户购买安置房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 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户可以参考市场价购买安置房。
2. 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改造户、住房困难户购买安置房价格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本价为准。
3. 安置房建设以经济适用、满足居住功能为原则,按经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进户门为防盗门,安装铝合金或塑钢窗,室内地面、墙面为平整毛坯,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线路入户。
4. 安置房为现房的,按安置协议支付款项后即可交房;安置房为期房的,按安置协议约定期限交房。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改造户获批且入住安置房后,其危房所占国有土地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并由相关单位依法收回。
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改造户获批购买安置房后,原有危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原有危房依法拆除,所占宅基地由社区(村)管理,原则上采取绿化或者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硬化作为公共场地。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申请安置房的,一经查实,一律无条件收回安置房。
凡在申请安置房办理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索拉卡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导致不符合要求的居(村)民获得安置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