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6-632415
  • 统一登记号:MLDR-2016-01003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4-05
  • 信息时效期: 2021-04-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6〕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6-04-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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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6-01003

汨政办发〔2016〕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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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湿地管理条例》、《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汨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以保护汨罗江湿地生态系统,通过合理保护利用,形成的集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湿地公园,其范围包括汨罗江干流汨罗段及其周边部分区域。湿地公园东起汨罗江新市大桥,西至磊石山汨罗江出口,涉及周边新市镇、归义镇、罗江镇、屈子祠镇、白塘镇等乡镇,长43.6公里,宽0.1~1.5公里,规划总面积2954.10公顷。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汨罗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汨罗江湿地公园的恢复建设,保护、利用与管理。

水利、国土、环保、旅游、林业、住建、交通、卫生、发改、财政、文化、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公园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七条 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汨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汨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汨罗市相关产业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保护:保护以汨罗江为主的水体与水网形态,改善水质。

(二)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为各种湿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间;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对环境的改变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提高湿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灾害。

(三)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连贯性:保持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确保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确保动物的避难场所;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和有机物的良性循环。

(四)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环境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

(五)保持湿地资源的稳定性: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六)保护湿地生态文化: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民间文化、民族文化及古文化遗存保护,重点是屈子文化遗存、龙舟文化、端午文化。

第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公园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标牌。

第十条 湿地公园按功能划分为湿地生态保护保育区、生态恢复重建区、科普宣教与文化展示区、休闲游览区和综合管理服务区。

保护保育区主要以保护为主,对湿地公园的湿地生态核心——汨罗江干流下游(靠近洞庭湖段)进行严格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恢复和修复,同时开展一定的科研、监测活动。

恢复重建区以湿地生态恢复与重建为主,根据汨罗江河岸带实际情况,恢复和重建完整的生态河岸带,营造良好的生态廊道,营造生态多样的河岸带景观,为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地,对汨罗江起到缓冲保护作用。

科普宣教与文化展示区是充分利用该区现有湿地资源和湿地生境地形条件,以典型河流湿地为载体向游客展示湿地科普知识和湿地生态文化。同时,充分利用湿地生态恢复重建区边缘的湿地资源与湿地生态环境,并结合游客认识湿地、了解湿地循序渐进的过程及规律。

休闲游览区是旅游和宣传的窗口。在现有旅游开发的基础上,结合屈子文化遗存、端午龙舟文化等地方民俗民间特色文化,以湿地体验和参与项目为主体进行生态旅游建设。同时,发展相关的衍生旅游产业链,开发相关旅游产品。

综合管理服务区是湿地公园开展管理服务的主要场所,也是湿地公园重要的集散地和对外形象窗口。主要包括湿地公园的管理、服务机构和设施,由湿地公园管理局、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站构成。湿地公园建成后,该区主要具备管理和服务功能,使湿地公园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为游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的保护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湿地公园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河采砂、堆砂,围栏造田、开荒取土及违规建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遇到突发性大范围病虫害发生等需要施药的,施药单位或个人在施药前应当报请汨罗江湿地公园管理局同意,并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应当进行调查、鉴定、登记、挂牌,制定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坏、盗窃和非法买卖。

第三章  汨罗江湿地公园的利用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游览活动区及管理服务区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湿地保护相协调,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坚持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开发利用,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湿地公园的建设不得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

第十九条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确需进入重点保护区内从事科研活动的,或者需要进入湿地展示区内从事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应当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协商取得同意后进入。

第四章  汨罗江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信息,避免更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并统一合规使用湿地保护经费。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援助与捐赠,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

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在湿地公园内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 擅自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或已建成项目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

2. 擅自从事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砍伐、狩猎、开矿、采石等活动的;

3. 任意排放废弃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机动船舶不符合行驶规定的;

4. 任意使用农药,导致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的;

5. 猎捕野生动物、在休渔期任意捕捞和在水面设置障碍物,或破坏湿地植被以及在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擅自种植的;

6. 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

7.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者发生破坏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公园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等活动或不向公园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造成湿地资源和有关设施毁损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当事人妨碍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侵占或者挪用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