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6-00004
汨政告〔2016〕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贮存和转运管理的通告
近期,发现我市一些不法人员在乡村偏僻位置违法从事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贮存和转运,产生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为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贮存和转运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铅酸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49类危险废品之一,其回收、拆解、贮存和转运,国家都有严格技术要求。凡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贮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废铅酸蓄电池的运输。
二、所有在我市范围内无证无照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贮存和转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三天之内主动清除原材料,遣散人员,拆除机械设备。
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全市废品收购点和非法贮存转运点开展清查行动,清查中发现危险废物一律予以扣押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未按要求停业停产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强日常巡逻监督,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0730-5588123)。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