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6-632425
  • 统一登记号:MLDR-2016-01002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3-28
  • 信息时效期: 2018-03-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办发〔2016〕3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6-04-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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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6-01002

汨政办发〔2016〕3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汨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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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持续加大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力度,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购买范围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棚改项目,是指汨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批准,并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由其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省、岳阳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 具备履行棚改服务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 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6.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包括:

1. 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2. 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3. 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4. 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5. 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用地红线内的土地平整、道路、绿化、供水、供气、排水、通讯、强弱电等基础设施;红线外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基础设施;

6. 其他经省、岳阳市主管部门认定,与棚改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棚改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条  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工作目标任务,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等因素,牵头编制棚改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经批准的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 依程序选定政府购买棚改项目, 审核确定购买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购买预算。

第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安管置办公室根据经审核的购买预算申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及时在市政府采购网、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有关信息。

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及时报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其中国有工矿棚改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同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依据服务合同, 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考核验收, 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弥补。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配合、简化程序、优化审批、提高效率,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顺利实施。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要分析测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购买规模和总量与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以及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对服务合同履约情况、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达成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进行信用记录,对承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承接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 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对截留、挪用、滞留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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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