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6-01006
汨政办发〔2016〕12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 汨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汨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暂 行 办 法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建筑、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市政基础工程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装饰装修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助做好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其它事项。
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编制实名制工资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季度将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施工企业提供的实名制工资支付明细公布在该单位施工现场,至少要保证有两次实名制工资支付明细公布。
第四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并填写《汨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算表》,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专用账户,并持银行存入凭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负责招投标的管理单位应在发布招投标公告中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范围。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到位。
第六条 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按施工合同,保证资金到位,建设单位在该类建设工程资金审批拨付时应足额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部分,待建设工程完工后,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出具该类工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意见再进行最后资金拨付。如不按合同和程序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如数按时支付的,建设单位无条件承担支付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核定变化后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增减金额,并按照出具的变更证明到专户银行办理增减手续。
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到位;逾期未支付的,向建设单位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以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数额为限。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建设单位退回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警机制,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市场清出、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等方式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2. 汨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实表
3. 汨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4. 汨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表
5. 汨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制度工作流程图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