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6-01008
汨政办发〔2016〕1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汨罗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
实 施 办 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准确设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认定机制。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人社局、卫计局、残联、人民银行汨罗分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扶贫办主任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
各部门分工及职责如下:
1. 市民政局: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
2. 市财政局:根据保障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
3. 市扶贫办:提供现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和已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户名单,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并与民政部门协调一致。
4. 市人社局:提供贫困对象社保、医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
5. 市卫计局:提供贫困对象病情和医保信息,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6. 市残联:提供现有农村一二级残疾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和老残同户家庭对象花名册,对身患残疾但尚未办证的贫困对象进行残疾程度认定,发放残疾人证,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7. 人民银行汨罗分行: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信息及相关资金查询结果提供相关协助。
(二)完善认定标准。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
1. 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 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 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 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 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三)规范认定程序。
1. 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在村委会协助下,对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其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提出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
2.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3.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4. 初评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的对象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初评结果。
5.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领导小组审批。
6. 市级审批。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领导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重点抽查率不低于50%。对符合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拟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市民政和扶贫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长期公告。
(四)明确工作时限。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精准认定工作在2016年9月19日前完成。
1. 宣传发动(8月15日前)。各乡镇召开动员会,通过多形式宣传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为认定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2. 组织实施(8月16日至9月2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3. 阳光公示(9月3日至9月9日)。乡镇人民政府将拟纳入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 乡镇审核(9月10日至9月14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兜底脱贫对象申请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各乡镇要在2016年9月14日前将认定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和相关统计数据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扶贫办。
5. 市级审批(9月15日至9月19日)。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领导小组联合审批,汇总名单和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确保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确保对象认定精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广泛宣传发动。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省有关扶贫工作政策和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增强乡镇和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把握政策。在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不得乱开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确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自下而上根据实际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并上报,不得由上而下行政性确定比例、分配任务或指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不得将有赡养、抚养义务人的重残、重病等个人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兜底保障。要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四)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各乡镇要结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不符合政策的、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予以清退。
(五)落实乡镇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班子,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确保入户调查率达100%、民主评议率达100%、公示率达100%。
(六)加强指导督查。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加强政策衔接。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凡符合扶贫对象条件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上,实行动态调整,将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享受国家扶贫优惠政策。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