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6-632432
  • 统一登记号:MLDR-2016-00006
  • 发布机构:汨罗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6-02
  • 信息时效期: 2021-06-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告〔2016〕6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16-06-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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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6-00006

汨政告〔2016〕6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依法处置医闹事件、惩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及家属应当依法按照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四、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辱骂、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

(七)编造、散布不实、虚假信息,散布谣言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卫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市医疗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应当引导医务人员理性维权,对于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非法手段维权的,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将依法对医疗机构和卫计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责。对医疗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医疗机构,卫计行政部门将依法严肃追责,对涉嫌医疗事故罪等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投诉管理制度,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立统一的医院投诉处理中心,负责医院投诉的统一接待与咨询。对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七、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确保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促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

八、全市各级各单位应当教育本辖区居民、本单位干职工及其家属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医闹”、不得参与任何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如遇医疗纠纷应当引导理性维权。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患者方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社区)应当及时派出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参与处置,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维权。

九、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及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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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