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6-00007
汨政告〔2016〕7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汨罗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不动产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6日起,在全市范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下列不动产权利,实施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实行统一办理。
四、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设立办理地点(联系电话:0730-5244049)。
六、2016年6月29日-7月5日,全市范围内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业务系统对接调试、人员上岗测试等工作。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