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16-00008
汨政告〔2016〕8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范围内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和规范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范围内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对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范围内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所涉及的19平方公里控制性规划区域(下称该区域),包括原弼时镇大里塘村、汉山村、莲花村、大陆村、弼时村、农科村等六个行政村范围内的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均适用本通告规定。
二、 原户籍在该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迁入登记手续:
1. 军人退出现役的,经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军置办公室同意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的;
2.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
3. 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大中专毕业生。
结婚后,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迁入登记手续。纯女户家庭确有女儿配偶在该区域生活居住,原则上只能允许一名子女的配偶将户口迁入该区域。
该区域内原居民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该区域居住生活的,凭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和生活证明,经公示无异议、调查属实的,方可办理迁入手续。
三、该区域内家庭户的分户、立户采取从严控制原则,两子女以上的可考虑凭结婚成家分户;四代同堂以上的可分立成两户;因离婚需分、立户的,需原双方有一方再婚后方可分、立户。
四、与该区域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有关的公安部门、弼时镇人民政府、相关村组应当严格履职,严格把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告规定执行。涉及到该区域内的立户、分户、迁入的常住户口登记事项,本通告未规定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会商弼时镇人民政府后办理。凡违法违规办理或者工作不负责任的,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公民有虚报、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户口证件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该区域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