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统计执法工作过程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来源:汨罗政府   日期:2014-12-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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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民心,法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近几年来,统计法制工作不断加强,特别近阶段“法治统计,统计依法”的开展使得统计法制工作得到了空前有序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社会中各种现象日益复杂多变,目前统计执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直接影响到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亟须我们认真思考,探索新路。

统 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当前,“三上”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从2011年年报开始网上直报,如何保证网上直报统计数据的准确、真实,除了需要各级领导对 统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全体统计人的勤奋敬业之外,还必须搞好统计执法。为此,就当前基层统计执法的问题与对策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

一、当前基层统计执法存在的问题:

1、 统计执法氛围不强。由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是直观的、即现的,不直接涉及切身利益,致使统计执法氛围不浓。有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法知之甚少, 不了解统计法的管辖范围,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有抵触情绪,有的拒绝检查,有的只提供统计报表不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有的明确说: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可 以检查我们,统计部门不可以检查我们,有的个体工商户认为只有工商税务环保卫生部门才可以检查,此类现象普遍存在。

2、 管理体制不顺畅。顺畅的执法管理体制是统计执法的关键环节。目前,统计执法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纵向分离、横向分散。突出表现在:一是统计执法工作的 “瓶颈”主要在县区一级,基层统计部门执法与政府法制工作分离,由于统计工作人员的“一切”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基层统计执法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 扰。二是统计执法的地位不像各统计专业那样明确和重要,虽然要求统计部门要全员执法,但在执行起来却有折扣,加之统计部门人员少,业务多,大家有多一事, 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3、 统计执法意识和胆识不强。一是执法人员存在着避重就轻的思想观念。上级没有直接要求的不想查,看得见但管不了的不想查,群众没有举报的不想查;二是对统计 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不够,大多限于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于违法行为人来说,这种处罚无异于“隔靴挠痒”,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慑力。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统 计执法人员有顾虑、有担忧,一方面认为地方小,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处罚会得罪人,怕惹“麻烦”,出现了“统计报表靠熟人,统计执法怕熟人”的现象。另一 方面,由于执法人员自身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方法、规定掌握不够,生怕处理不当自己要承担责任,吃官司,因而抱着“和为贵”的 思想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不敢动真,不敢执法,不敢碰硬,存在着畏难、畏势的心态,导致有案不办,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现象。

4、 网上直报环境下统计执法面临证据收集、保存难的问题。统计执法传统的书证是有形物,除可长期保存外,还具有直观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如统计报表、报表回 执、催报通知书等。而统计执法电子证据往往储存于计算机硬盘或其他类似载体内,它是无形的,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呈现出与传统书证不同的特征。

二、搞好当前统计执法的建议:

1、 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优化统计执法环境。现在一些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法规意识不强,与我们统计普法宣传的效果不好有很大关系。今 后,一是要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对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依法领导、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 立行使统计调查职权;促使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切实履行真实统计、准确统计的职责;促使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切实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 送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二是要改进普法的方式,通过查处、公开统计违法案件,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要充分借助宣传、司法、普法部门的宣传渠道、 阵地、平台和优势,将《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列入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的学法用法考试内容,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 规,切实提高统计普法宣传效果。

2、 建立一支“统一领导,高度集中”的统计执法队伍。统计全员执法体制决定县区统计专业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虽对统计违法的实际情况了解,但执 法弊端很明显,所以对统计执法有必要采取“统一领导,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建议在市统计局建立一支专业执法队伍,强化统计监督职能,负责各县区的统计执 法工作,这样可以减少县区各级领导对统计执法的干预,确保统计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强化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重点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选调得力干部充实法制队伍,加大对统计执法工作的投入,关心和支持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统计执法人员工作上遇到阻力时,能为他们撑腰;二是要不断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统计法的可操作性首先取决于执法者,法源于实践,法依赖于实践的改进和完善。为此,统计执法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增强对统计法律的信仰和忠诚,增强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的意识,而且要在精通法律 的基础上,学习掌握好统计业务,具备扎实的统计专业知识,只有既精通法律又精通业务的统计执法人员,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统计执法工作者。

4、 增强法治意识,坚决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 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是统计工作最根本的制度,是各项统计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当前 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法治意识不强,随意修改统计报表,按计划、按目标、按需要报数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是统计法律、法规所不容许的,违背了统计人员的基本职 业道德,踩到了统计工作的红线,我们必须坚决制止,确保我们的统计数据源清流洁。

新 形势下,统计执法虽面临着种种困难和问题,但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工作,加强统计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对法制工作的投入,强化统计执 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统计法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统计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确保统计数据质 量,为各级政府、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