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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的通 知

来源: 汨罗市应急办 发布时间: 2017-11-01 11:14 浏览次数: 1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汨罗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2 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2.2.4 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

3.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评估与总结

5.3 奖励与处罚

5.4 检查与审计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文电运转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汨罗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和民间投资公司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湖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岳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汨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金融系统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意识,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思想和组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应对高效、有序。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和专业监管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处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岳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处置工作。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到的银行、市直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要服从统一指挥,切实做好协调配合,确保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积极稳妥缜密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所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市内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国开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等发生的下列金融突发事件:

(1)由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影响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金融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汨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市委政法委分管稳定的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及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办公室设金融办,由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落实应急措施;向市人民政府及岳阳市有关部门报送情况、请求指示;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维护社会稳定。

(3)确定各成员单位、在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组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其他工作。

2.2.2 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和乡镇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档案。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金融办:向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向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2)人民银行汨罗市分行: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请示是否提供流动资金支持;依法监测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资产,配合开展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取缔工作。

(3)市公安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指导、协调各方面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镇人民政府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发生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机关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5)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舆论,澄清事实,做好辟谣工作;负责做好来汨市外媒体的接待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事件处理和调查情况的官方信息,加强对市内媒体及互联网的管理、引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封堵、删除虚假信息和谣言。

(6)市维稳办:参与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协助开展跨地区非法集资事件突出涉稳问题的协调、处置。

(7)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处置需要,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组织市财政应承担的处置资金;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做好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8)市发改局、市信访局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

负责保持本行政区的社会稳定,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配合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金融突发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对各类金融信息的跟踪、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大信息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报市金融办和市人民银行。

3.1.2 市金融办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强化对有可能造成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苗头和现场进行跟踪研究。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

3.1.3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银行、保险等部门应每季向市人民银行和金融办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市人民银行据此对全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银行、保险部门应将其监测到的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或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在2个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向市金融办和市人民银行通报。

3.2.2 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应对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和分析,然后形成综合性预警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其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1)发生在本市范围内,不涉及其他县(市、区),可以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事件所涉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发生在本市范围内,涉及岳阳市其他县(市、区),或在市内其他县(市、区)发生,涉及到本市,但未造成跨地级市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市发生,或在岳阳市其他县(市、区)发生而涉及本市,并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岳阳市人民政府协调下可以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包括本市在内的岳阳市多个县(市、区)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市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提请岳阳市人民政府进行跨县(市、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在本市发生,涉及本省其他市(州),或在省内其他市州发生,涉及到本市,但未造成跨省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市发生,或在本省其他市州发生而涉及到本市,并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省人民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4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在本市发生,或者发生在本省其他市州,涉及到本市,影响到其他一个或多个省区市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市发生,或在其他县(市、区)发生涉及到本市,影响全省需要国务院协调才能应对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示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程序处理。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响应程序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上报市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2)应急行动

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市金融办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对事件性质、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分析结果报市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

市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的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市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设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稳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各组分别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市委宣传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公安局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4.2.2 Ⅲ级响应

(1)响应程序

事件所涉及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预案,并及时报告岳阳市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必要时,启动《岳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行动

市直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扩散。

市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拿出具体的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报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4.2.3 Ⅱ级、Ⅰ级响应

金融事件发生后,人民银行汨罗市分行、事发金融部门、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迅速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本预案,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在省、岳阳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按照上级相关应急预案的处置要求,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如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问题后均有责任和义务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4.3.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金融办及人民银行汨罗市分行。

4.3.2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将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超过4小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同时向岳阳市金融办进行通报,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4.3.3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金融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4.4  信息发布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分析评估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内容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 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2、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5.3 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于处置工作不负责、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5.4 检查与审计

(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使用再贷款情况进行检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6.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6.3 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有关信息要有计算机备份。

(2)要害岗位至少要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6.4 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5 人力资源保障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和调剂人员。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金融办及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金融突发事件: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结算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包括:国际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银监、证监、保监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全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金融办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各应急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